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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社長判刑

2010-03-19 09:55     來源:人民網-臺灣頻道     編輯:張蕾

  人民網3月17日電 臺灣《壹週刊》遭控于2001年間報道藝人小S、柳翰雅等人舉辦“露天搖頭性愛派對”,臺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以妨害秘密罪判刑《壹週刊》社長裴偉2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小S(徐熙娣)、柳翰雅、范曉萱及撞球選手陳純甄等人,于2001年間在自家別墅戶外泳池畔舉辦派對,卻遭《壹週刊》偷拍、竊錄,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將30余張偷拍照片及竊錄錄影刊登于當期封面及內文,遭控妨害秘密。

  法院一審時,裴偉遭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時,《壹週刊》主張,別墅的游泳池畔不具隱密性,任何人從高處均可看見。但合議庭認為,游泳池畔有濃密的樹木遮擋鄰房視線,且別墅大門、圍墻及樹木,均足以達到防止路人窺視效果,認定當事人在別墅內的行為主觀上屬於非公開活動。

  合議庭認為,被告為媒體從業人員,報道新聞事件理應嚴守法律分際,竟仍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但審酌已與小S等人達成和解,因而以妨害秘密罪,判裴偉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臺灣“最高法院”後,遭發回更審,但“高院”今天仍判裴偉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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