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煽惑犯罪,有必要查個清楚(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網9月1日訊 臺灣“中時電子報”今天發表文章指出,臺北地院創臺灣司法先例引用“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時代力量黨立委”黃國昌等人非無故侵入“立法院”將他們判處無罪。北院不但有“訴外裁判”之嫌,也遺漏未對鼓噪民眾犯罪的黃國昌究責 “高院”有必要查個清楚。
服貿協議引發“太陽花學運”,造成“立院”及“行政院”遭群眾非法佔據,警民流血衝突,整個社會動蕩不安。黃國昌等人帶頭手持麥克風喊衝,要求原本在“立院”外靜坐的抗議民眾佔據“立法院”,與執勤警方發生衝突。黃國昌等人涉及妨害公務,檢方對黃國昌起訴要求“法院究”責的是煽惑他人犯罪,但北院法官“神邏輯”,先解釋“公民不服從”權,再合理化黃國昌行為。
黃國昌等抗議民眾基於什麼理由侵入“立法院”,有沒有構成“無故”侵入住宅罪。原非檢方請求法官量刑裁判部分,北院竟稱黃等人侵入“立法院”合於社會相當性並非“無故”。
黃國昌等被告漫天開講為自己罪行脫罪,但被問及為何要民眾佔據“立院”卻又語塞。身為法學博士的黃國昌難道不知,他當晚鼓噪民眾衝進“立院”一定會發生警民衝突,進而讓民眾涉入妨害公務等罪行,他的行為難道不是煽惑犯罪?
“高院”法官看出了本案爭點,當庭再次跟蒞庭檢察官確認起訴及上訴範圍,希望聚焦“煽惑他人犯罪”的爭點。引用法官問黃國昌的話“要求民眾佔據‘立院’是想達到什麼目標?”如果構成煽惑犯罪,就請黃國昌誠實面對接受刑罰裁判。(台灣網 韓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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