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完成省內“裸官”任職調整工作,共發現“裸官”2190名,對866名幹部迅速作出了崗位調整處理,其中包括9名市廳級幹部。這是繼此前廣東省委對省內“裸官”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後治理“裸官”問題的最新舉措,摸底調查之全面、整治態度之堅決、調整處理之迅速令人大快人心。(21世紀網,8月28日)
今年1月,中央在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明確規定:有“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情形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是我國首次對“裸官”的選拔任用作出明確限制,首次從制度上明確了對“裸官”的態度和處置辦法,為當前大力開展的反腐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援。
很多人認為,“裸官”未必就是貪官,但筆者認為此話只有理論上的正確性,事實上近乎偽命題。一方面,中國人都有落葉歸根的傳統,硬是在自己為官一任、擔當一方之時將闔家老小及財産全部轉移國外,好比古裝劇中斷後的勇士抱著“赴死”的決心一般,情理上講讓人很難理解。另一方面,國家選任幹部首先就是要求政治信仰堅定,領導幹部更要有忠誠于黨、忠誠於人民、忠誠于國家的意識,那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這些“裸官”們如此盤算著要背井離鄉呢?根本上講,這個現象是不正常的,這些“裸官”們心裏也不是很坦然的,正如北京大學教授李成言所説,“裸官”和貪官之間有相互轉化關係,“裸官”更容易變成貪官,貪官往往會選擇做“裸官”,所以“裸官”是幾乎就是外逃貪官的“預備隊”。
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國籍的自由,也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但是作為黨政領導幹部,個人隱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有密切聯繫,屬於政治的一部分,施行官員財産公開制度,是基於現代公共政治理念,是對公權力的一種監督。筆者認為,中央出臺政策整治“裸官”,説小了是有利於當前的反腐敗工作,説大了是有利於穩固黨的執政基礎、凈化政治生態環境,因此,整治“裸官”務必要建立完善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和公開制度,要探索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機制,要做到堅決徹底、釜底抽薪,嚴肅處置、不留情面。(台灣網網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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