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不應該是沉默的羔羊,無論是面對紙質盜版,還是網路上的自由傳播,都應該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17日上午,韓寒起訴百度侵權一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百度侵犯韓寒三部作品的著作權,共賠償韓寒將近10萬元,但駁回了韓寒要求道歉和關閉百度文庫的其他訴求。庭審後,韓寒的代理人表示對此判決結果“在意料之內”。(9月17日人民網)
韓寒起訴百度事件,終於畫上了句號。雖然百度10萬的賠償,距離韓寒所提出的76萬元賠償要求有很大的距離,但在筆者看來,勝訴的意義要遠遠大於賠償多少的問題:一方面,進入網路時代,作家應該具有版權保護的意識,看到網路上瘋傳自己的作品,應該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也要給一些商業網站提個醒,網路並非完全自由共用,網路之中亦有版權問題,如果不尊重作家,再大的商業巨頭也可能會成為被告,也有可能敗訴。
其實,網路傳播版權保護並非無法可依。2001年出臺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此外,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因此,韓寒起訴百度,是在依法維權。
百度之前的態度,還算坦誠。百度被控訴之後,3天之內就刪除了“作家維權聯盟”的所有著作,並且還向作家們進行了道歉。這樣的態度,應該值得尊重。但是,在法律層面,一直還缺少一個這樣的定論,或者説是“定性”。有些問題,不是僅僅刪除和道歉就能了事的,態度上的認錯和責任上的賠償完全是兩個層次。作家們之前因為百度文庫的免費上傳與下載在版權上蒙受了損失,司法對這個損失應該有一個保護,作家們也應該得到賠償。
韓寒及“作家維權聯盟”與網路巨頭打官司,此前並不被法律界人士看好。他們認為,百度文庫屬於開放的網路存儲平臺,應適用“避風港原則”,即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網路提供商接到相關投訴後,負有審查、刪除的義務,否則視為侵權。可是,韓寒以及“作家維權聯盟”還是勝了,百度還是敗了。這法律對智慧財産權的應有尊重,是作家應該獲得的尊嚴。
從這個角度而言,韓寒勝訴百度就顯得特別有範本意義。韓寒以及“作家維權聯盟”用實際上的法律行動告訴所有作家和網站,在網路資訊時代,碼字者已經擁有了自己的版權保護意識,並且能夠聯合起來勇於面對商業巨頭,敢於訴諸法律。作家,不應該是沉默的羔羊,無論是面對紙質盜版,還是網路上的自由傳播,都應該勇於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記得韓寒曾經發表博文《致李彥宏的公開信》,信中有這樣一句話,“百度文庫完全可以成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對於整個出版界和商業網站而言,真正的“雙贏”在於,百度既可以成為廣大網友共用文學資料的平臺,又可以為作家帶去部分收益,讓作家們在苦命寫書之餘可以“曬曬太陽玩玩泥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