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度裁定陳水扁不必具保、不必羈押,特偵組二度聲押受挫,決定於本週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臺灣《中國時報》24日發表社論指出:我們期待特偵組周延蒐證的同時,有一個疑問,盼望特偵組一併思考:特偵組有沒有想過聲押吳淑珍?
社論説,特偵組聲押陳水扁的理由,前後雖然不盡相同,但不外3個,一是陳水扁有逃亡之虞;二是陳水扁有串供、湮滅證據的可能;三是陳水扁觸犯的是應付羈押的法定重罪。就這3個聲請羈押的事由來看,都有同時考慮吳淑珍應否並付聲押的道理存在。
先談逃亡的問題。特偵組約一個月前聲押陳水扁成功時,並未以陳水扁有逃亡之虞作為聲押理由。法院第一次裁定不具保釋放陳水扁時,檢方也未提供他虞逃的事證。到了第二次聲押失敗時,檢方則是主張陳水扁曾有支開隨扈(例如去算塔羅牌)、單獨行動的情況。姑不論陳水扁支開隨扈時並未逃亡,檢方此説如果成立,那任何無隨扈在側而可單獨行動的被告,豈非都須交付審前羈押?其論理邏輯很有問題;重點是特偵組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難道以為他會拋下吳淑珍獨自離去?如果不是要提出陳水扁單獨逃亡的事證,要不要想想夫妻雙雙遠走高飛的可能性?是不是各種可能性都想得週全,聲押的成功率較高?
再談串供的可能。特偵組擔心陳水扁會串供,姑不論陳水扁從案發至今遊走在外已然累月經年,單以陳水扁涉案的罪行,從特偵組的起訴書觀察,四大部分中,全都有數的是吳淑珍,陳水扁從不諱言吳淑珍運籌帷幄,瞭然一切,其他一乾人等也都常謂係以吳淑珍馬首是瞻。既然擔心陳水扁串供,似乎沒理由不擔心吳淑珍串供。至少在特偵組立場僅有吳淑珍而無陳水扁參與的部分,聲押陳水扁沒有理由,就該想想聲押吳淑珍有無理由。何況近日傳出許多吳淑珍出言不遜,嫉惡若干周邊人物的消息。就像吳淑珍的律師要求記明筆錄的內容一樣,主要被告表示要取其他涉案人性命,構不構成聲押的理由?相對於她同案遭到聲押的配偶陳水扁涉案的程度,特偵組該不該想想聲押吳淑珍的問題?
還有重罪羈押,這也是陳水扁被聲押的主要事由。四大罪狀,吳淑珍的情況比陳水扁更為嚴重,陳水扁犯的案她都有,陳水扁沒犯的她也有,陳水扁是重罪,吳淑珍絕非輕罪,聲押陳水扁的同時,若不思考同時聲押吳淑珍,會不會出現認事用法的重大空白?
社論指出,在臺灣,稍有常識的都曉得,吳淑珍的身體情況與一般常人不盡相同。但是,吳淑珍並不因此即能免於“刑事訴訟法”的追訴;身體狀況是否法定豁免於聲押的事由呢?法條上看不出來,進入看守所的受押人可以保外就醫,卻不能因此就完全豁免於羈押。審前羈押的主要目的是隔離;即使將整個醫療團隊搬進看守所,也可符合人道的要求,但若以健康為由不予羈押,恐怕在“刑事訴訟法”上需要詳細交代。
審前羈押的重要目的是確保審判的進行,如果被告拒不出庭,輕則拘提,重則羈押,都是于法有據,誰也不能説是違反人權。吳淑珍自從成為“公務機要費案”的被告之後,十余次開庭均不出席,審判庭應該如何處置,固然由法院決定,看在特偵組檢察官的眼裏,起訴之後,能否順利完成追訴,不能不有所思考。重罪嫌犯拒不到庭,有罪判決不能做成,“刑事訴訟法”有明文。特偵組聲押陳水扁的同時,放著聲押理由比陳水扁而言似更顯得充分的吳淑珍在庭外,難道沒有顧慮?
社論説,吳淑珍不能開庭,但是可以外出投票,也可以在家見客會友。她肩上扛著整個洗錢案、“公務機要費案”,尚且不虞串供、滅證,阻撓司法,在特偵組絞盡腦汁,蒐證聲押陳水扁的同時,是不是一張應該補織的漏網?想要贏得法院的支援,社會的普遍信賴,樹立執法的信用,偌大的漏洞,恐怕不能不補。陳水扁吳淑珍均已起訴,吳淑珍若不到庭,審判如何繼續,是個必須面對的問題。陳水扁是否應付審前羈押事小,吳淑珍是否應付審前羈押事大,卻不容閃躲逃避。特偵組有沒有想過聲押吳淑珍?為什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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