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日本戰犯抵賴犯罪的三種理由翻譯成法律話語,大概屬於“違法阻卻事由”“責任阻卻事由”“個人刑事責任”。
之所以暴力並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於暴力的衝動往往會被人類內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而在所有促進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內疚是一種關鍵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對行惡者來説,必須找到某個辦法使自己不受內疚心理羈絆。一旦內疚被阻礙或者湮沒時,暴力就變得容易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新生的人民政權對關押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和太原戰犯管理所的1109名日本戰犯,進行了6年的教育和改造;1956年6月到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對其中的45名日本戰犯進行了起訴和審判。從1950年到1964年釋放最後3名戰犯回日本,時間長達14年之久。
入管理所之初,幾乎所有的日本戰犯都能找到為自己開脫的理由。除了“是戰俘不是戰犯”以外,日本戰犯抵賴犯罪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是顛倒黑白,宣揚侵略有功,把入侵中國説成是幫助中國;二是向上推脫罪責,這是職務較低的戰犯的一種手段,聲稱侵華戰爭是由國家發動的,戰罪行為是在上級指揮下實施的;三是向下推卸責任,這是較高級別的戰犯慣用的伎倆,聲稱戰爭中的暴行是下級瞞著上級擅自實施的。
如果將上述三種手段翻譯成法律話語,第一種大概屬於“正當理由”或者“違法阻卻事由”,它使得看上去的違法行為合法化。在日本戰犯看來,“幫助中國”這一高尚因而也是正當的理由,似乎就可以阻卻其暴行的違法性。第二種則屬於“可得寬恕”或者“責任阻卻事由”,即暴行本身的確不合法,但是由於行為不是出於行為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行為者的個人責任。所以,在低等級戰犯眼中,“服從命令”“國家行為”似乎就可以阻卻其承擔違反人道法的責任。第三種則是對“個人刑事責任”的訴求,在國際法語境中,個人刑事責任往往意味著應當由個人而不是國家承擔暴行的責任,但這裡的個人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受處罰”。所以,按照高等級戰犯的説法,部下的罪行不是自己實施的,自己在主觀上也不知情,因此不應當為他們的罪行承擔責任。如何解釋這種現象呢?
人類作惡的根源通常有四種:一是對物質財富的欲求,二是自負遭到挑戰,三是理想主義,四是追求淫虐狂式的快樂。這四個因素普遍根植於人類的心理。然而,之所以暴力並不是如此普遍,原因在於暴力的衝動往往會被人類內心的抑制因素所克制,一旦有些人萌發作惡的念頭時,就會運用自我控制來加以避免。而在所有促進自我控制的情感中,內疚是一種關鍵性的情感和道德力量。內疚是由於傷害了別人而産生的精神低落。對行惡者來説,必須找到某個辦法使自己不受內疚心理羈絆。人們之所以克制自己不去傷害別人,就是因為想避免內疚;而一旦內疚被阻礙或者湮沒時,暴力就變得容易多了。那麼,內疚是如何被日本戰犯湮沒的呢?
虛假的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當本人意識到自己應當對錯事負責時,他才會産生內疚。對於日本戰犯來説,可以用來為自己辯護的必要性理由有很多,最為常見的就是認為自己是在“服從命令”,由於行為不是出於本人充分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排除自己的責任;還有一些戰犯則是用“作戰行為”來為自己的暴行辯護,認為戰爭本來就是你死我活,殺人是必須的。
古往今來,發動侵略戰爭者的一個最經常的策略,就是將戰爭描繪成為一個為了生存和正義而必需的選擇。“幾乎沒有一場侵略戰爭不是以防衛的名義發起的”。日本侵略中國的歷史充分證明這一點。
助人的假想。日本在發動“大東亞戰爭”的時候,除了中國外,其他被侵略的亞洲國家都是歐美的殖民地。十九世紀中葉以來,日本高舉“脫亞入歐”的大旗,試圖以帝國主義的方式在既有的殖民體系中與歐美國家分庭抗禮。當利益受到挑戰的歐美國家對日本加以鉗制時,日本軍國主義者又打出“大東亞共榮圈”之類的旗幟,把對亞洲的侵略書寫成從殖民者手中拯救亞洲人民的神聖使命。直到今天,與當初的日本戰犯一樣,還有不少日本人認為,正是因為日本,這些亞洲國家才得以在戰後獲得獨立。而日本人在侵略中國的時候,則是以現代化為理由,説是要把中國從西方的壓迫下解放出來。
非人格化。並不是任何錯誤的行為都會産生同等程度的內疚,內疚的程度通常與對受害者的在乎程度成正比。換句話説,內疚同人際關係有關。如果我們與某人存在某些社會紐帶卻傷害了他,那我們就會感到內疚。所以,要想既傷害某人又不感到內疚,就要先證明受害者與我們毫無瓜葛。如果施暴的對象被界定為某種與大多數人不一樣的非正常人群,暴行就會變得容易起來。
日本在意識形態導向方面雖然沒有納粹針對猶太人的“最後解決”那麼野蠻和殘暴,但在種族主義狂熱方面,和希特勒沒什麼兩樣。所以,無論其説辭是“脫亞入歐”還是“解放亞洲”,日本自始至終都是將自己的國家和民族放在優越于其他亞洲國家的水準面上。可以説,當時對中國人的藐視,是深入到絕大多數日本士兵的骨髓的。
語言的煙幕。要説服人們從事暴行,使用這類語詞是最基本的辦法:納粹曾使用“疏散”“特別對待”和“最終解決”等中性詞語來指稱對猶太人的大屠殺。我們更熟悉的是,日本軍國主義者將侵略稱為“解放亞洲”,將戰爭稱為“事件”,將被強迫為日軍提供性服務的女性稱為“慰安婦”,將自殺式襲擊稱為“玉碎”,將戰敗稱為“終戰”,等等。為了破除自己和國民對戰爭的內疚,日本軍國主義者不僅通過長期的意識形態宣傳和言論控制,將種種合理化侵略戰爭的理由以及一種莫名其妙的優越感灌輸給國民,而且精心設計了一套又一套的“無害”語言和修辭,同時更是在軍隊組織上做足了功夫,不容士兵有個人的思想。經由這一系列掩蓋罪惡的策略,日本戰犯逐漸喪失了道德自抑的能力。他們一邊極盡殘暴之能事,另一邊又心安理得。
淹沒在集體中。簡單地説,集體可以四種方式降低人們的內疚。第一,責任分散。集體暴力帶來的最大困惑就是如何厘清責任,集體將責任分散到其每一個成員,在這樣的責任機制下,每一個成員似乎都有責任,但又似乎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使得他們更有可能施暴。第二,去個人化。集體行動的一個效果就是讓其成員感到自己不再是一個孤立的個人,因而也就不必再仔細斟酌他們的行為。第三,勞動分工。當手段受工具理性的單一標準支配並因此與目的之道德評價相脫節時,使用暴力往往是最有效的和最合算的。這種脫節主要的方式之一就是細緻的勞動功能劃分,而勞動分工是集體組織的最基本功能。第四,決策者與執行者分開。與暴力現場的距離越近,內心的道德疑慮和責任意識就越強。要減輕執行者的疑慮,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他們相信全部責任在別處;而坐在後方制定罪惡決策的人,則因為遠離鮮血和行動而認為理所當然。
前述日本戰犯的抵賴犯罪的三種理由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集體淹沒了個人。而在後來的認罪過程中,下級官兵通常比上級軍官、軍官通常比文官認罪更早且更深刻,這也正是源於他們在集體暴力中的分工以及與暴力實施的距離不同。
低層次思維。絕大多數行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用多種方式加以描述,這些方式在其意義層次上是不同的。例如:“抬胳膊”或“參與革命”,都可能是在言説同一件事,並非某一層次就比別的層次更正確,然而,它們的意義卻是不同的。“抬胳膊”不具有任何情感或道德上的分量,但“革命”就有深廣的分量了。因此,如果人想擺脫內疚,包括內疚的情感和責任、原則,最好讓自己的頭腦集中在低層次上,只關注細節和程式,而不具有價值的背景和意義。人們發現,如果把暴行拆分成種種精密的細小片段,讓人們在其中的某一程式和細節上精益求精,將道德判斷轉化為技術判斷,産生暴行就會容易很多。例如,日本關東軍參謀本部的《俘虜審訊要領》,就是通過種種“技術性”規定,將殘忍的酷刑變成了一種“價值無涉”的日常工作。
針對納粹對猶太人的大屠殺,美國政治哲學家漢娜 阿倫特借用康得的“根本惡”(radical evil)的概念來形容納粹政權的本質:“這種根本的或者絕對的惡是一種不能懲罰的、不可饒恕的絕對罪惡,不再能被理解,也不再能由自我利益、貪婪、渴望、怨懟、權力慾望、怯懦等罪惡動機來解釋;因此,憤怒不能向它報復,愛不能忍受它,友情不能原諒它。正如死亡工廠或被遺忘的洞穴的受害者,他們在執行人眼裏不再是‘人’,於是這一類新的罪犯就處於使人類因原罪而結合的範圍之外了。”日本軍國主義者和戰犯對中國人民的屠殺和戕害,何嘗不是如此。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在中日關係的歷史方面,中國政府和人民永遠不會忘記日本當年發動的侵華戰爭和日本戰犯的暴行。當然,中國政府和人民也不會忘記:1956年6月至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1000多名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犯免予起訴,立即釋放。這些日本戰犯回國後,成立了“中國歸還者聯絡會”。由於在中國受到的教育、改造和人道主義的待遇,他們始終銘記當初立下的“為和平事業奮鬥余生”的誓言,成為日本國內推進日中友好和維護亞洲與世界和平的一支重要力量。(朱力宇 熊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