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國外是怎樣執行的?

時間:2015-08-26 10:30   來源:新京報

  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規定:對犯特大、重大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適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這意味著,因貪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但由於沒有減刑、假釋的機會,可能面臨“牢底坐穿”。

  對此類犯罪分子適用終身監禁制度,並且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國外的終身監禁制度是如何操作?

  很多民意調查顯示,民眾是否支援死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廢止死刑後的替代刑選擇。目前世界上已經廢止死刑的國家,對死刑替代刑的選擇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以大多數歐洲國家為代表的有假釋的終身監禁,包括絕對終身監禁(必須強制適用終身監禁)和裁量終身監禁(法官可自由裁量,但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另一種是美國大多數州所選擇的無假釋終身監禁(LWOP)。另外,還有少數國家選擇了確定刑期的有期監禁。

  絕對終身監禁指的是法官在判處刑罰時沒有任何自由裁量餘地,必須適用終身監禁,但是罪犯有機會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假釋。更多國家選擇了將裁量終身監禁作為廢止死刑後的替代刑,即法官可以根據犯罪嚴重程度在最高刑終身監禁與最低刑確定的有期監禁之間進行選擇,罪犯均有獲得假釋的機會,但各國對其獲得申請假釋資格之前的服刑時間要求有所不同。

  美國多數州政府採取了無假釋的終身監禁(LWOP),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規定,我國擬採用的即與此類似。但是,就LWOP在美國的實踐來看,它的廣泛適用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最為顯著的問題是,近年來被判處該種刑罰的罪犯相比死刑犯或有假釋的終身監禁犯數量上大幅增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並非大幅上升的犯罪率,而是這種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即相比死刑來説,LWOP制度缺乏比普通刑罰更高的適用審查標準。

  也就是説,由於死刑執行具有不可挽回的性質,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審查要經歷十分系統並分級的長期、細緻的過程,並且政府會給予死刑犯更多司法上的救濟,比如死刑犯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免費的顧問、法院會給予低收入死刑犯經濟上的幫助來進行司法救助等。相比死刑,LWOP在適用程式上就要簡單多了,並且此類罪犯與普通罪犯所獲得的司法幫助並沒有明顯差別。有鋻於此,我國在引進該制度的同時,應當儘快完善其適用的具體標準,因其身份為死刑的替代刑,因此對該制度的細化還需要一套完善的、嚴格的體系性標準。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刑罰的發展趨勢必然是越來越寬容,從各種殘酷的肉刑到死刑再到廢止死刑,這一過程必須朝著減輕刑罰的方向發展。由被剝奪生命到將“牢底坐穿”,體現了我國刑罰制度順應世界先進潮流的趨勢,是我國法治文明的進步!

  武曉雯(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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