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人金鵬國(音)是中國第一例確診的MERS患者,也是中國的第一例輸入性MERS患者。正由於他把MERS帶到中國,導致了他的中國下屬李先生和其妻蘇燦(化名)被捲入中國大陸第一例MERS風波。
金鵬國和李先生都是一家韓國公司的員工,這家公司是LG的供貨商,李先生是金鵬國的下屬,金鵬國5月26日入境惠州,次日參加LG的技術交流會。李先生26日與金鵬國同住一個酒樓的同一個房間,一起吃過幾頓飯。27日開完會,換到另一個酒店。晚上李先生回到深圳的家。
5月27日晚10時,世界衛生組織發佈“MERS密切接觸者入境中國”的消息。4個小時後,金鵬國被轉送至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進行隔離治療。李先生作為與金鵬國的親密接觸者在次日白天被帶走隔離。後來,周圍人都知道蘇燦和其先生的事,蘇燦遭到單位、居住小區人們的歧視,人們對其躲避不及,周圍人對其帶著恐懼的眼神。因此,蘇燦稱,“我準備請律師,我老公的同事(金鵬國)和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起訴首例MERS患者需要有依據和違法行為(事實)及結果。在中國,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後者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對於病人來説,“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之一,可以依此來訴訟。
但是,MERS是新型疾病,最多只能類同於SARS(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又稱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對SARS是“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所以MERS也可以類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來處理。但是,從事實來看,金鵬國把MERS帶入中國尚未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至多“有傳播嚴重危險”。所以,法律和事實來看,要按“傳染病防治法”和“刑法”起訴金鵬國勝算的幾率可能並不大。
但是,由於蘇燦在精神上受到打擊,例如人們歧視她,而且蘇燦不能上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等,蘇燦可以提出賠償訴訟,《民法通則》裏既有對財産損失和受到人身傷害而提出賠償的法律依據,也有受到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的法律依據。如《民法通則》第120條確定了關於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以後,可以請求賠償損失。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蘇燦的起訴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和支援,還有待觀察。但是,蘇燦打算起訴第一例輸入性MERS患者實際上提出了傳染病防治當中是否需要依法行事的問題。現在,由於中國的警覺,第一例輸入性MERS患者暫時沒有造成在中國的傳播,但是,如果不幸造成了大規模傳播和後果,公民和執法部門是否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來獲得賠償並罰傳染播者,從而警示社會,在未來保護更多人的利益。這一點可以關注韓國的後期的動向,是否會有人依法提起訴責任者,包括醫療機構、政府部門和患者。
其次,MERS在韓國的流行和輸入中國也提出了衛生倫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屬於整個社會“第六倫”的範疇,即群己關係,可以概括為人與陌生人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人與團體的關係。當一個人患了傳染病時,顯然不能為了一己之私還要出門,把傳染病傳播給其他人。這也是韓國人為何認為金鵬國把MERS帶到中國是一種恥辱。從這一點也可以推論,未來即便人們不是患甲型、乙型傳染病,而是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病,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不應提倡帶病堅持工作,相反,應當以隔離和不把病傳染給他人為榮。
另一方面,在防治傳染性疾病的法律規定中也對群己關係作了照顧病患者的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MERS輸入中國以及有公眾認為受到MERS的影響將提起訴訟向社會敲響了警鐘,如何按法律和倫理要求處理和防治傳染性疾病才會既符合多數人的利益,也符合病患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