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一部名為《河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地方性法規。這本來是則不太引人矚目的地方新聞,然而,由於第二天上海法官集體招嫖事件有關監控視頻在網上曝光,這部《條例》中對於“傳播監控視頻”的禁止性規定及其高額罰則也引發了公眾的熱議。
平心而論,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初衷不可謂不良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嘛!隱私權保護關涉到公民個體的形象、尊嚴與人身、財産安全,無論怎麼強調似乎都不過分。
然而,公民的隱私屬於私領域,隱私權也屬於私權利。公民如果自覺隱私權受到侵犯,可以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行為法》等法律法規自行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公民的隱私權,不必要也不應該設定行政處罰意義上的抽象“保護”條款。換言之,違法不等於犯罪,可以由公民個人去主張、爭取和維護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必要也不應該越俎代庖。
在上海法官招嫖事件所引發的軒然大波下,網民對於《條例》的追問——“這樣的規定究竟要保護誰?”還顯示出了一種恰如其分的敏覺。因為:政府對於“侵犯隱私權”這種民事違法行為設定行政罰則,儘管是以保護一般公民之隱私權的名義,卻可能在實際上維護了原本就不受節制的公權力,變相“保護”了某些貪污腐敗的官員,使其免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在公權力仍未受到有效節制的背景下,我們尤其需要呵護社會公眾的寶貴的監督精神與監督渠道。以上海法官招嫖事件為例,正是因為網路曝光了相關監控視頻,群議洶洶之下,有關部門才開始重視並啟動了調查懲處的程式。這説明,當體制內的監督渠道不暢時,“傳播監控視頻”的社會效果是正面的。
以保護隱私權的名義對類如“傳播監控視頻”這樣的“民事違法行為”設定行政罰則是不合適的。
隱私保護與社會監督,體現了兩種不同的法理原則與價值主張。公民的隱私需要保護,政府的權力需要監督,孰輕孰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原則性的權衡。泛泛而論,隱私權保護理所應當,但對於官員來説,其“隱私”的邊界因其所佔據和保有的公權力而理應受到合理的限制,社會輿論和一般民眾也有權對他們的日常作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