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條款在《旅遊法》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或配套制度層面都需要進一步細化。否則,難以對景區漲價進行有效聽證。
據《新京報》報道,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旅遊法草案。三審稿明確提出,“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同時新增了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的程式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和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條款,會很自然地聯想起近日備受關注的鳳凰古城“圈城收費”。《旅遊法》正式頒布實施,今後能“管”得住類似行為嗎?
這在很大程度取決於如何界定“公共資源”。公共資源因為産權屬性不同(全民所有還是集體所有?中央國有還是地方國有?),以及公共旅遊資源的品質等級不同(世界級?國家級?省級?縣級?),性質可能差距很大。如果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範,這樣抽象的規定,可能在執行中要麼難以兼顧公平,要麼很難落實。
以鳳凰古城為例,城裏雖也有沈從文故居等屬於政府的文物保護單位及政府資産,但整體卻是社區型景區,乃是主要由私有産權性質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觀,少量“公共資源”和當地居民的大量“私有資源”夾雜在一起,很難簡單地參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來管理,不能實行政府定價,也很難舉行聽證。
而且,沒有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或配套制度的細化,即便是很明確的“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也難以對景區漲價進行有效聽證。比如故宮,如果要舉行漲價聽證的話,其旅遊者聽證代表該怎麼選擇?是從北京、全國還是全世界範圍篩選聽證代表?成本高昂卻未必有代表性,畢竟旅遊者的成分實在是太複雜了。
要解決這個問題,建議在今後的實施細則中,對“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進一步分類細化。
一類是如九寨溝、張家界、長城等具有不可替代價值、産權為全民所有的景區,理應通過“國家公園”的形式成為“公益型景區”,未來由中央政府全額或差額補貼,實行免票或者低門票價格。執行以“合理成本+合理利潤”為原則的門票定價機制,並仿傚上市公司,定期公佈經過第三方審核的財務數據,置於全社會監督之下。
另一類則應為“混合型景區”,雖然利用了公共資源,但其依託的公共資源可能品質等級不是太高,可替代性比較強,在從旅遊資源轉化成為旅遊産品的過程中,需要地方政府或投資商高成本投入,則應由地方政府實行市場指導價或最高限價管理。
像鳳凰古城劃入“混合型景區”比較適合,如要“圈城收費”或漲價的話,則要有利益博弈、決策磋商的過程,有對當地利益訴求多樣化的利益主體的補償機制和分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