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生雞”抗生素超標風波有新展。報載,上海市食安委辦公室日前出示了所掌握的檢測單據。據該辦調查,2010年及2011年間,百勝送檢的19批次六和集團雞肉原料樣本中,有8批産品抗生素殘留不合格,而檢測結果當時就已第一時間送達百勝。但無論百勝還是肯德基,對上述不合格檢測結果,至今從未在任何公開場合公佈。
在法律許可的空間內,最大限度趨利避害是企業的本能,無論什麼大品牌、大企業都逃脫不了這個定律。由此理性分析,肯德基隱瞞問題欺騙消費者自有其“合理性”,這是肯德基自我保護的本能。
不合理的是,如此長期、大規模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此有違一個國際品牌誠信形象的行為,為何能夠延續兩年的時間而暢通無阻?為何在問題被揭露後居然還執迷不悟?
企業“利他”的責任意識和倫理自覺,無法由企業自我的道德感來實現,而只能來自於法律的約束和引導。法制環境的嚴密程度,決定了企業的自覺程度,肯德基是不是自覺,要看法律能不能給出一個讓其“無法拒絕的理由”。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頒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要求,肯德基在發現原料抗生素超標問題後,本應當確認相關雞肉為不安全食品,立即停止生産和銷售,並主動啟動召回措施,否則就要接受處罰。個中的情理和法理,在市場上身經百戰的肯德基當然清楚,可是肯德基又做了什麼呢?面對守法還是違法的選擇題,企業的決策依據,是要算清守法還是違法的成本高,而我國當前對違反召回制度的企業處罰標準太低。
依法召回抗生素超標的雞肉食品,等於承認了食品存在顯著的安全問題,企業不僅要承受鉅額的直接經濟損失,還將面臨品牌價值貶值和市場銷售受衝擊的風險。而不召回隱患雞肉食品,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最高也只是繳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即可。顯然,企業沒有拒絕違法誘惑的理由。
當然,對肯德基的行為,別只顧著痛罵洋企業賺昧心錢,最主要還是應反思我們自身法制的漏洞。食品監管部門要反思“縱容”肯德基的制度之失,反思自身的執法失職,“缺乏監管標準和執法依據”不能成為萬能的“遮羞布”。執法部門手裏沒有法,難道該向企業要或者向群眾要?近年來,屢屢出現食品監管無依據、無標準的“烏龍”現象,事前不知道未雨綢繆,事後不知道亡羊補牢,還一而再地以此為藉口,執法部門的德能勤績如何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