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幸福社會”,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回到社會公平與公正,回到公民的基本權利本身。
在十八大即將召開之際,“幸福”成為了熱點社會話題。
前段時間,央視以“你幸福嗎”為主題,採訪了很多民眾,大眾的回答也是千姿百態,引發熱議。另據報道,現在,全國有18個省市區、100個城市將“幸福社會”列為執政目標。顯然,從民眾到地方政府熱衷於“幸福”,體現了對美好未來的期許。
儘管,大家都在談幸福,都在追求幸福,但“幸福是什麼”這樣關鍵的問題,卻人言言殊。有民調顯示,很多人認為“漲工資最幸福”,很多人則認為身體健康、婚姻美滿最幸福。當然,有專家學者也指出,幸福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體驗。
但是,當諸多地方政府將“幸福社會”作為執政目標,並試圖制定“幸福指數”的時候,作為公共政策目標的“幸福”,就不僅僅是一種主觀體驗,也不能單純與漲工資等具體事項掛鉤,“幸福社會”也就不是“跟著感覺走”了。
如今很多地方已經推出“幸福指數”,其中包括教育、就業、社會保障、居民收入、住房等很多可以量化的指標。即便如此,統計部門每年得出的“幸福指數”都在增加、改善,是否就能説民眾生活得很幸福?或者説,幸福指數已經非常可觀,是否意味著當地已經進入幸福社會?
顯然,“幸福社會”所指的“幸福”,並非簡單的心理學概念,也不能單純地用物質性的指標來衡量。
建設“幸福社會”,將“幸福社會”納入公共政策範疇,實質上就是在“政治學”的範疇中談論幸福。現代以來,不乏有以“追求幸福(happiness)最大化”為目標的政治學流派。儘管,這種觀點過於功利,而且以計算社會整體的利益而易於忽視個體的權益,曾經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但是,這樣的觀點並非沒有啟發。至少,其將幸福作為一個社會追求的目標,也將討論引向“一個社會何以才能幸福,政府應該做什麼才能增進和保障公民的幸福”。
我們或許會經常面臨這樣的“幸福悖論”。比如,一個城市要開發房地産,這能夠帶動城市經濟的增長,以及相關行業人員的收入,但是,一個房地産項目可能會遇到“釘子戶”而受阻,那麼,是否説,這位釘子戶的幸福就可以犧牲,以增進其他人員的幸福?顯然,這樣做可能會帶來整個城市“幸福指數”的增加,但是這樣做又違背法律和社會共識。
因而,建設“幸福社會”應該有一些基本的原則,至少應該致力於保障每一個人追求幸福的同時,也要維護社會公正,以避免傷害他人追求幸福的權利。
政府無法滿足社會成員千差萬別的幸福偏好,也不便用量化工具考核民眾幸福感的多寡。建設“幸福社會”,首先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回到社會公平與公正,回到公民的基本權利本身——社會的發展、國家的進步需要“將人作為目的”,一切公共政策理當把“以人為本”作為根基。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的,要“堅持以人為本,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讓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幸福社會”並不神秘。雖然,很多公眾和地方政府對“幸福社會”的理解,還在“跟著感覺走”,但是,只要尊重公民權利、維護好社會公正,“幸福社會”並非遙不可及。人們對於“幸福社會”美好的關注、期許,既著眼未來,更立足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