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全國人代會,有項議程格外引人矚目——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作為規範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訴法制定於1979年,此次修改是繼1996年首次修正以來的又一次“大修”。無論是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還是完善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制度以及規定特別程式,這次“大修”既是對16年來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實踐的主動適應,也是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積極回應。研閱這次“大修”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到一條清晰的主線——“尊重和保障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制度關係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因此,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也有“公民權利小憲法”之稱,並被認為是國家人權保障程度的最直接體現。這次“大修”,不僅擬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訴法,使其更加充分地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便於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更好地遵循和貫徹這一憲法原則,而且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能否正確處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係,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就像一個艦隊決定它速度快慢的,恰恰是那個最慢的船隻一樣,評價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的狀況,不光要看對其是否尊重和保障“無罪的人”的人權,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權是否得到尊重和保護。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既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重視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人權事業從理念到行動的深刻進步,更將進一步推動人權保護意識在全社會的普及與發揚。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在不斷創造經濟奇跡的同時,人權事業也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莊嚴載入黨章和憲法。在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位,積極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上,我國還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使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準得到顯著提高,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刑訴法修改交出的一份喜人答卷。隨著人權保護邁向法制化規範化,中國的人權事業將掀開新的篇章。(杜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