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訴法草案。草案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同時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應當予以排除;司法機關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證據合法性有質疑的,有關偵查人員應出庭説明情況。(綜合近日媒體報道)
這一次刑訴法修改,一個總體的價值取向就是“人權保障”:約束警察的權力,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一些迷信警察權力和痛恨犯罪的人可能會覺得,法律進行這種取向的修改非常彆扭:法律為什麼要這麼規定呢?警察抓小偷,警察是好人,小偷是壞人,為什麼要對犯罪嫌疑人有這麼多保護,罪犯的人權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權更重要,保護壞人比保護好人還要積極——不僅是中國,甚至在權利和限權觀念很強的美國,警察都有很多這樣的抱怨。我倒覺得,綁住警察的手,賦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權利,這是一種法律進步和法治文明的表現。
考察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和法治水準,最重要的就是看它的刑事訴論法——因為刑事訴論法調整的是權力最大的人和權利最弱的人之間的關係:警察面對犯罪嫌疑人,掌握著合法暴力的使用權,當然權力很大。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成為階下囚,處於一種非常不利的位置,當然是權利最弱小,很容易就被侵犯了。而且因為他們已經被當成了壞人,這種被侵犯很容易就被忽視了,也很容易被看成是正當的,警察打一個壞人,這不很正當嗎,不很解恨嗎?
可是,不要説法律還沒有斷定他就是一個小偷或一個殺人犯,即使判決了,罪犯仍然有他的人權,他們的權利也應受到尊重。
警察打一個沒有犯法的平民,我們可能會群起而攻之,會批評警察;而如果警察打一個犯罪嫌疑人,很多人可能會鼓掌,會叫打得好。正因為存在這種權利的歧視,所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格外要受到關注和保護——這也正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最大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看,考察一個國家的人權保護狀況,主要並不是看對平民保護得多好多完善,而恰恰就是看對處於不利境地的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因為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漠視和侵犯。
如果連權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犯罪嫌疑人都保護得很好,其他人的權利就更不必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