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間,由中央紀委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參與,全國共清查出各種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48405個,保留了4218個項目,總撤銷率達97.16%。也就是説,一度在全國搞得烏煙瘴氣的各種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已被廢止,而那些被瘴氣遮蔽的清正之氣得以再次擁有清潔環境。
那些烏煙瘴氣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蜂起,一為借機斂財而“使命動人”,一為政績榮譽而勞民傷財。前者多為一些社會組織、機構、協會等主辦,披著的是崇高的“使命”,打著的是光明的旗號,喊著的是動人的口號,幹著的是牟利的勾當,交錢就給榮譽,沒有銀子再強的實力也不能享譽。後者則多為一些政府部門等推行,為的是要獲得某個榮譽,往臉上貼金,或爭取一些款項,或成為任上的響噹噹政績,把全民發動起來,花費大把公共財政資金也在所不惜。民力、財力浪費如斯,卻不見這評比達標表彰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有什麼實質性的推動。
從歷史上看,各種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沉浮非此一遭。總是在起而後禁、禁而又所起的迴圈之中。原因就在於上述這兩大因子動力強勁。有此動因,一些人便會千方百計尋求禁令的突破,變換著名目、花樣尋找生存的空間與土壤,這是一大教訓。要想脫離這一沉浮迴圈的週期率,關鍵就在於“把好門”。此次規定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審批許可權于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許可權不得擅自下放或者變相下放。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但是,如何嚴把這道閘門,顯然並不簡單,值得細加考量,用科學的制度、嚴密的法則方能守住。
濁之既抑,並不意味著清之必揚。公權力能去濁氣,能為清正之氣不受污染干擾淹沒而創造清潔環境,能為清正之氣的揚溢開去而開闢道路,卻不能解決這清正之氣如何揚溢的問題。顯然,這更多靠的是所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本身,用其魅力、凝聚力、涵養力、影響力去揚溢清正之氣。
就此類活動而言,既是為社會各組織、各部門、各團體和個人進行評比達標表彰,就應當堅守正道,恪守正確的價值理念,就得具備相當的權威性、公信力、影響力。缺乏公平公正與公開,讓人不信任,吸引不了多數人的參與,不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起到積極的、向上的、正向的導向作用,顯然就是不稱職的。在這個意義上,規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還需要建立準入和退出這雙重機制,才能保證這是一潭活水,保證清正之氣揚溢,以有益於國家、社會和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