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近中秋,不少單位都會向員工發放月餅、中秋購物禮券或是月餅券。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但不屬於免稅範疇,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據8月28日《京華時報》)
客觀而言,“月餅稅”雖然形象,但並不準確。表面上看,這是對月餅進行徵稅,但實際上是對勞動者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在法律上也有明確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這意味著,只要我們贊成應當對個人所得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徵稅,那麼所謂“月餅稅”其實就是徵收個人所得稅,法理上並無瑕疵。不過,雖然將單位發放給員工的月餅作為實物所得徵收個稅並無不妥,但是以什麼數額為基數進行徵稅卻存有疑問。
同樣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這意味著,如果發放的實物有銷售價格,在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此作為收入數額來計算。
這樣一來,問題就出來了。我們的商品價格都是含稅價格,一盒價格為300元的月餅,至少應當包括17%的增值稅和銷售單位能夠轉嫁到商品價格中的營業稅。也就是説,對於需要將月餅折算為收入的員工來説,他在獲取這項實物收入時,已經由於商家的“轉嫁”承擔了商品的稅款,而這部分稅款事實上應當從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員工的實際收入,否則,按照含稅價進行徵收,等於把員工已經負擔的稅款也作為其收入進行了重復徵稅。
更進一步講,何止是“月餅稅”,在很多領域都存在著重復徵稅的問題。這方面,最為典型的就是今年5月央視經濟半小時所報道的,某物流公司把4個價值740元的燈具從廣州運往山東萊蕪,能掙12塊錢,但是卻要繳納39元的稅,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重復徵稅的問題。而過高的物流成本必然要轉嫁到商品中,從而進一步推高物價。這次“月餅稅”中稅款重復徵收的尷尬,不過是再次提醒,種種不合理的稅制早該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