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5月份開始,不斷有郵政儲蓄銀行的客戶投訴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在短短兩個月時間裏,“中招”客戶數量迅速攀升,僅在一個維權QQ群中,就有70多名郵儲客戶的銀行卡被盜刷,受害者分佈于全國各地的數十個城市。目前,這些客戶正遭遇維權困境,郵儲銀行的回答居然是“幫不上忙”。
客戶的銀行卡被盜刷後,維權往往非常艱難,銀行方面百般推脫責任:要麼辯稱此事與銀行無關,儲戶應向罪犯追索損失;要麼認為儲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對卡記憶體款失竊負有責任;有的銀行甚至懷疑儲戶“自盜”,試圖以此訛詐銀行。
去年就有這樣一個案例:在廣東東莞打工的韋女士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不肯擔責,韋女士到法院起訴,東莞市中院判決銀行承擔70%的責任,韋女士承擔30%的責任。法院稱,韋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銀行卡密碼,為他人盜取提供了可乘之機,對存款失竊亦有過錯。
客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已經成為銀行推脫責任的重要藉口。果真是客戶沒有保管好嗎?此次郵儲銀行卡被集體盜刷事件給出了答案:個別客戶可能疏忽大意,但全國各地幾十名客戶不可能集體疏忽大意。這件事充分説明,所謂“客戶沒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是一項莫須有的“罪名”,客戶銀行卡被盜刷,責任在於銀行。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保障客戶銀行卡內的存款安全,是銀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不法之徒動輒利用自裝設備(讀卡器、攝像頭)複製銀行卡、竊取密碼,説明銀行卡保密技術不過關,説明ATM識別假卡的功能太差,説明銀行自助服務場所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正是由於銀行的種種管理疏漏被不法之徒利用,才給客戶造成損失,銀行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承擔客戶全部損失的案例也是有的,譬如2011年鄭州市民金先生銀行卡裏的1.3萬元被他人盜取,在向銀行索賠無果後訴至法院,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審理認為,金先生證明了存款數目及所持銀行卡沒有丟失,即已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而銀行無法舉證自己無過錯,故判決銀行賠償金先生的全部損失及利息。我認為,這樣的判決才是合情合理的,也唯有如此,才能“倒逼”銀行提高ATM安全水準,保護客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