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車逃逸只追後車責任有悖法律公平

時間:2013-07-17 11:05   來源:東方網

  成都市龍泉驛一條道路上,多輛汽車先後撞上60多歲的老人曾一(化名),前面的幾輛車逃逸了,最後一輛車車主沒有跑,還主動報了警。由於找不到前面的肇事逃逸者,死者家屬將最後一輛車車主及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31萬元,彭某賠償8000余元。主審法官説,彭某對逃逸車輛享有追償權。(7月16日《華西都市報》)

  對受害當事人及其家屬而言,獲得了應有的經濟賠償,經濟上不吃虧,但是,前面逃逸的多車既沒有被找到,又沒有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並沒有還受害當事人及其家屬一個乾淨利索的公道,這樣的司法判決仍然不是徹底的公平公正,而只是一種次優選擇,內心當中的遺憾頗多。同時,逃了的就逃了,司法部門不嚴格追查到底,而期待以後意外發現,是對肇事車輛的縱容,也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

  再者,對最後一輛車的車主而言,也是極不公平的。雖然最後一輛車的車主下車後看到“看見老人的腿動了一下”,但這是否足以證明老人是最後一車輛輾死的,缺乏有力的證據,僅僅只是一種推測,有“有罪推定”之嫌,甚至有抓不到其他肇事車輛,而把所有責任全推給最後一輛車的車主之嫌,這是不嚴謹的司法判決,很不足取。事實上,依法應當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而且,不能忽視一個細節和情節是,最後一輛車的車主發現異常後,便立即報警了,相比之前多輛車的司機,態度和法制觀念、責任意識都要強百倍。況且,如果之前的多輛車肇事後不逃逸,最後一輛車不會輾壓老人,換言之,最後一輛車的車主恰恰是之前多輛車肇事後逃逸的間接受害者,因此,對最後一輛車的車主來説,這樣的判決是不公的。

  之前多輛車逃逸,已經嚴重觸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以及刑法,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對他們的責任追究,應由公安部門負責,而不應該由最後一輛車的車主來負責。一來,相關部門不嚴查到底,就是嚴重失職瀆職;二來,最後一輛車的車主只有追償經濟賠償權,沒有刑事追償權,而依法追究逃逸車輛又是公安交警部門的份內職責。

  按照這樣的判決,不僅放縱了交通肇事逃逸者,而且,這完全叫“踩蛇尾巴”的人吃虧,況且,“踩蛇尾巴”的車主主動報了警,這會給人一種什麼樣的誤導?難道跑了的就白了?甚至還能偷著樂?這無疑會嚴重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因此,這起交通事故雖然已經落下法槌,但是,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追查還沒有完,法院應該責成公安交警部門一查到底,既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徹底的公道,又給最後一輛報警的車主一個交代,並給公眾一種公平正義感。

編輯:顧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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