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北京持刀導遊強迫遊客購物”的視頻被上傳到網上,視頻顯示,在一輛北京牌號的大巴上,一位孟姓導遊強迫來自15個家庭的遊客購買北京烤鴨、果脯等物品。有關部門正對此案進行偵查。
發生在旅遊市場的強制遊客購物現象由來已久,這一做法不僅侵犯了遊客購物的自由選擇權,影響了旅遊的品質,而且容易激化遊客與旅行社、導遊之間的矛盾。對此問題,有的地方或對旅行社和導遊進行重罰,或規定須賠償遊客違約金,顯然,這樣的處罰還不夠嚴厲。
我國刑法第226條明確規定了強迫交易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相關的解釋,所謂情節嚴重包括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多次強迫交易的、社會影響惡劣的等多種情形,對照上述視頻顯示的行為,該孟姓導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迫交易罪。
雖然我國刑法有著如此明確的規定,但在現實中因強制遊客購物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極為罕見。我建議,對強制遊客購物,不妨刑法伺候,以此來警示旅行社和相關的從業人員,從而有效維護旅遊市場的健康。(庾向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