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姦殺冤案”當事人張高平叔侄,日前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合計金額為702萬元。對此,張高平叔侄方面表示,“索賠提出少了,但現在也不好再更改,只希望能儘快到位”。
702萬的國家賠償申請,是多是少?從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慘痛實際損失,以及一般社會情理來看,無疑至少並不能算多。據悉,張高平叔侄提出的賠償清單,最高一項是“張高平為運輸個體戶,當時每月凈收入3萬元,要求補償280萬元”,此外還包括“國家賠償及精神賠償180萬元”、“一次性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十五年,兩人共28萬元”及老母十年贍養醫療費、未成年女兒撫養費等共計12項索賠。
但是,對比此前的類似案例,尤其是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又不得不承認,這樣的賠償數額其實並不算少。比如,此前著名的佘祥林、趙作海冤案,最終賠償均不到100萬。而按照《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的計算方式僅是:“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同時此前最高法院公佈的2012年日均工資標準是:每日162.65元。據此計算,張高平叔侄二人近10年冤獄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應僅各為60萬元左右,兩人合計120萬左右。這一計算標準和結果,顯然遠遠低於張高平叔侄提出的“當時每月凈收入3萬元,280萬元”賠償要求。
另外,張高平叔侄提出的“贍養費、未成年女兒撫養費”等賠償要求,雖然同樣完全合乎情理,但在現行《國家賠償法》中也缺乏相關依據。因為該法並沒有規定在侵犯人身自由情況下,可以給予受害人贍養、子女撫養方面的賠償,而僅規定只有在“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死亡的”情況下,才應對受害人支付這方面的相關賠償。
當然,要想確保對張高平叔侄的“到位”賠償,在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中,也並非完全找不到依據。眾所週知,去年完成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中的一個最大“亮點”便是,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無疑,如果這一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能得到認真對待,最終能給張高平叔侄支付一個真正足夠到位的“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麼,不僅能有效地兌現落實“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充分體現國家賠償應有的糾錯致歉誠意,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現行法律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方面的不足。
“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再次強調了習總書記所做的這一論述。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質上屬於糾錯、“遲來”性質的國家賠償案件,無疑更應該也必須“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惟其如此,司法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防線”,才可能得到充分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