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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學考駕照” 可依法開綠燈

2013年01月29日 15:33:00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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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江蘇南京市民小蘇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考駕照,卻被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為由拒之門外。自學就不能直接考試嗎?小蘇查閱資料,也沒找到國家有哪條法律明確規定,考駕照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今年1月21日,她向南京玄武區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南京車管所行政不作為。(1月28日《現代快報》)

  近年來,輿論對自學考駕照的呼聲日高,相關的法律也並未把“駕校培訓”設定為考駕照的前置許可程式,並未禁止自學考駕照,而法律未禁止的,就應該是允許的。

  筆者支援放開“自學考駕照”,但筆者認為,自學考駕照包括場地內車輛操作以及路上駕駛的內容,安全風險系數較高,可能會傷害人身、車輛以及其他財産的安全,容易引發很多責任問題,因而,對“自學考駕照”不能盲目放開、絕對放開,不能實行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教、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學的“放羊模式”,而是應該在法治軌道內尋找一種風險可控的安全放開模式,即依法開綠燈。

  我們應該引導駕駛培訓市場走向多元化,應該放開甚至鼓勵支援私人培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這一規定為私人培訓的生存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當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就學習機動車駕駛規定了內容、程式、條件以及法律責任——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另外,《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也就駕考的內容和程式做出了規定。私人培訓也應該遵守順應這些規定,這就需要從事駕駛教學培訓者取得教練資格,購買或租賃合格的教練車輛,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式教學,在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指定的路線進行路上駕駛教學,並與學員簽訂相關協議。而最關鍵的前提是,公安交管部門放開對私人教練的註冊。

  你找一個駕駛“老手”自學,也可能會通過考試,且學習的過程也可能是安全的,但是很多方式可能並不符合法律規範,一旦發生交通肇事,也難以明確責任。因此,在當前的法治語境下,我們不宜鼓勵支援“新手”向駕駛“老手”自學考駕照,我們應該放開“自學考駕照”,但其教學者應該是有合法資質的私人教練。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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