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者深入武漢、廣州、南京三地,通過對134名房地産開發商調查發現,行賄檔次分明。開發商在心裏形成好處費的價目表,通常科級幹部5000元~1萬元,處級幹部2萬元~3萬元,局級幹部則需要5萬元或以上。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法律因素對開發商行賄有顯著影響。(《南方都市報》12月17日)
如果開發商果真要拿出“兩成”利潤來擺平權力部門,那麼,房奴身上的十塊錢壓力就有“兩元”來自腐敗成本。儘管這個數字與基尼系數一樣,註定難有精確的權威表達,但橫亙在房價上的“權力成本”,早已是不爭的共識:新華社曾連發6篇聚焦房價的“新華時評”,痛批土地財政以及樓市腐敗;而網上曾流傳的一份《行賄日記》,更是將房地産企業在許可與審批中遭遇的“雁過拔毛式”威逼利誘鮮活再現。
房地産中的腐敗成本高企,離不開兩個前提:一是房地産行業不僅勞動密集,更是資金密集。審批或者備案,拖一天都是成本驚人,哪個老闆都耗不起。二是在商品房開發鏈條上,所涉部門龐雜,既有規劃、國土、建設,還有房管、工商、稅收,甚至交通、環保、衛生防疫、消防、地質勘探、園林、人防等眾多機構,自由裁量的環節很多。“唐僧”只有一個,“吃”的妖精太多,“取經”的成本自然就高上去了。
分析房價中的腐敗成本,除了數字糾結,也許意義並不大。真正值得反思的,是以房地産開發為指向的“營商環境”。腐敗之所以成為“擺平成本”,且能逃脫法律或規則的制裁,起碼説明兩個問題:一是行政干預已經超越了“市場自治”。在近日召開的第二屆中國廉政制度創新學術研討會上,一篇《土地市場中開發商行賄與政府干預的量化關係》報告得出結論:開發商行賄與政府干預正向相關,即政府的干預越多,開發商行賄越多。資源配置和機會授予權叢生,管制過多,也意味著尋租概率過大。二是審批或立項等環節自由裁量過大,“合法傷害權”比比皆是。合格還是不合格、過關還是不過關、錢多收還是少收,在這些關鍵性考量上,公共服務者反倒成為“恩惠施捨者”,於是,開發商在公權面前也成了弱者,既擔心隨時扔過來的“小鞋”,又指望相關部門在面積、綠化等諸多層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不妨從另一個角度想想:房地産商對於地方部門來説,基本還算是炙手可熱的“香餑餑”,土地財政喜歡、城市化進程喜歡,他們的境遇尚且如此——那些規模或效益都遠不及房地産商的小微企業,又會在市場的波詭雲譎中遭逢怎樣的“公共嘴臉”?
關注房地産商的“擺平成本”,不僅僅指向房奴的物質負擔。不難想見,在商品房價格成本內的權力魅影,一定也會在其他領域或明或暗地“閃回”。提及營商環境,我們總會説起香港地區:香港過去幾十年的營商經驗被讚為“良好經濟政策的持久樣板”。無論是高富帥還是窮小子,當老闆的程式一樣公平而便捷,與官員交往過密的,反倒會引來廉署“青睞”。因此,創業才成為一種“享受”,用商人的話説,“這裡的營商環境很單純很單純很單純,非常規範。”再加一句,“還不用請吃飯。”
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繼續堅持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不動搖”。結合香港的經驗看,最好的調控,也許不只在於限購云云,還原一個乾淨清爽的營商環境,可能更為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