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入公門,九牛拽不出”,公安機關的資訊發佈可以生動、可以賣萌,但也應是權威、嚴謹的。
近日,杭州公安局余杭區公安分局一條勸誡酒駕的微博遭瘋傳:如果不遠離酒駕,出國簽證沒戲,出交通事故保險不賠,不能考公務員,不能當律師,不能當兵,開公司領不了營業執照……酒駕真的會導致這麼嚴重的後果嗎?
余杭公安的有些説法並不嚴謹,甚至於法無據。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刑法》,將醉駕定為刑事犯罪。雖然口語中“酒駕”和“醉駕”區別不大,但法律上這是罪與非罪的區別。
按有關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規定為“醉駕”;小于前數,但大於、等於20mg/100ml,為“酒駕”。只要司機的血液酒精濃度達到80mg/100ml,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將受到刑事追究,比如高曉松。而上周的王志文案中,因為王的血液酒精濃度為28mg/100ml,只構成“酒駕”,按道交法行政處罰即可,所以王志文未被剝奪人身自由。
簡言之,醉駕是犯罪,而酒駕是違法的行為。既然醉駕是犯罪,除刑罰外,還將承擔其他法定的不利後果。比如《律師法》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是不能當律師的。《公務員法》也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報考公務員,而且如果是公務員醉駕,受到刑事處罰之後,還將被開除公職;黨員將被開除黨籍。但這是針對醉駕犯罪的處理,並不是酒駕的違法行為。顯然,余杭警方微博混淆了兩者。
但酒駕並非對前途沒有影響,酒駕本身是行政違法,兩次酒駕將被行政拘留。目前,入伍、考公務員競爭激烈,機要崗位的“政審”更嚴格,酒駕記錄很可能導致當事人被刷下來。至於酒駕不能辦簽證,各國的簽證制度不同,得具體分析。至於酒駕開公司領不了營業執照,那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工商機關因為當事人酒駕而不發執照,屬行政違法。
公安機關普法、勸誡酒駕,應建立在法治原則之上。所謂“一字入公門,九牛拽不出”,公安機關的資訊發佈可以生動、可以賣萌,但也應是權威、嚴謹的。
這次烏龍事件凸顯了另一個問題,如何避免個人資訊,特別是違法記錄被濫用?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過去負責,但應在法定範圍之內,如果真像余杭公安微博所説因為酒駕就辦不出營業執照的,那是“法外施刑”了。
隨著中國個人信用制度、未成年人保護、公平就業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個人違法犯罪記錄的披露手段、披露對象、使用方法,將成為一個公眾議題。在懲戒犯罪、失信行為,與保護公民隱私權之間形成平衡。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詳細規定了消費者信用報告的披露事項,比如不得披露7年以前的負面資訊(但不包括刑事判決)。而今年7月,我國司法機關也開始試行對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封存“犯罪前科”,避免“污點”影響未成年人的一生。
總之,酒駕雖非犯罪,但依然有一次被暫扣駕照、二次被行政拘留的嚴重後果,不過司法機關不能“法外施刑”,這是法治原則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