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湛江市海濱游泳場,為該市體育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已有50多年曆史。1999年,該游泳場與湛江市建築集團四公司簽署了進排水管道鋪設工程合同,工程總造價為7416684.19元。然而,因工程款遲遲不能支付,300余位農民工至今已被欠薪十年。截至目前,被欠薪農民工中至少已有8人去世。(7月31日《南方農村報》)
臨到人生的終場,也沒等來合法的薪資,這是何等悲涼!十年不發工資,算得上典型的“惡意欠薪”。新的《刑法修正案》第41條設置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如果單位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比照而言,此事顯然屬於“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可勞動監察與維權部門何在?
此前,在解決企業欠薪問題上,地方政府出臺了不少得力舉措,但是,對於地方政府欠薪,似乎無計可施。今年全國“兩會”,政協委員牟新生就直言:雖然惡意欠薪已入刑,但依此判刑的很少,至今仍有近30%的農民工被欠薪。他認為:“法院不是不想判,而是因為很多農民工薪水就是政府欠的。一些政府的形象工程是大工程,老闆承包了工程,墊了資,最後政府一直賴賬。”
儘管早在去年1月底,人社部、發改委等五部委就曾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於政府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政府部門要立即予以清償,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並且,如果地方政府未能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除極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遺憾的是,要求是要求,現實是現實。
一個人的生命中有多少個十年,又有多少人能等來十年欠薪?這個問題顯然不僅是在追問惡意欠薪者,也直指法律的威嚴、公權的信用。(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