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7月23日《人民日報》報道,深圳擬開全國先河,對市民文明行為規範立法,在第一輪民意調查中,共有49種不文明行為列入“擬處罰”名單。目前,第二輪民調已啟動,對市民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機制進行創新探索,徵求公眾意見。最引人注目的是,將“社會服務令”列入處罰種類,亂扔垃圾者將被強制參加公益勞動。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社會服務令”旨在通過讓違法者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各種公益勞動,彌補其因違法行為而給社會和個人造成的損害。很顯然,“社會服務令”更加側重於教育、感化功能。在實際生活中,類似的做法其實不少地方都在試行。比如,讓輕微違反交通法規者,當一定時間的交通協管員;讓隨地吐痰者,從事一定時期的公共衛生維護,等等。但是將“社會服務令”納入立法層面,在全國還是首創,其進步意義是多方面的。
長期以來,我國城市管理有一個通病,就是管理手段單一。目前,不少地方主要還是依靠行政措施特別是經濟處罰施加影響,忽視了綜合手段和治本之策的運用。平時,我們見到的是強力封堵多、處罰開票多,宣傳教育少、有效疏導少。相對於日益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務,政府自身擁有的資源十分有限,如何吸引城市利益相關者即廣大市民參與城市管理,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智慧和服務水準。
深圳將“社會服務令”入法,既有利於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有效降低執法成本;既讓法律富有人情味,又體現了社會的文明與進步;既能獲得廣大市民的認同與支援,又能讓違法者通過行善代罰受到深刻教育,可謂一舉多得、事半功倍。
對不文明行為頒發“社會服務令”,表面上是行善代罰,實質上是增強其愛心和社會責任感,既教育違法者,又警示他人。如果違法者只是完成一個接受處罰的過程,那麼引入“社會服務令”就難以達到應有的社會效果。因此,“社會服務令”在“入法”的同時,“入心”顯得更為重要。
一方面,要掌握好“度”,不能讓“社會服務令”變為變相的人身處罰,造成受處罰者的反感和抵觸;另一方面,要完善監督執行機制,通過專門的細則明確違法者社會服務的範圍,拒絕服務或變相拒絕服務的情形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並切實提高法律規定的執行力,真正讓“社會服務令”超越紙面意義,浸潤社會道德的肌理。(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