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7月8日報道,6月29日,因涉嫌盜竊被羈押9個多月的海南軟體職業技術學院女生陳尾姑走出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重獲自由。7月4日,福州警方召開新聞通氣會稱,陳尾姑涉嫌犯罪的證據已排除,依法予以釋放。並稱綜觀全案偵審過程,陳才女等人故意虛假供述行為,嚴重干擾刑事訴訟活動,是導致陳尾姑被羈押審查9個多月的主要因素。為還原真相,福州警方曾七下海南調查取證。
有人形象地比喻,虛假陳述這個“筐”,什麼錯誤都可以裝。佘祥林錯判案件披露後,在其案卷中發現了4種作案口供,因無法一一排除,所以錯判,而趙作海妻子承認趙作海殺人的口供,直接導致了趙作海的受冤。類似的案件還有一些。它勾勒出一個錯案發生的路線圖:虛假陳述誤導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過分相信當事人的陳述,於是發生了錯關錯判事件。
在不少錯案中,虛假陳述所佔的“分量”確實很重。刑事案件如此,民商事案件也是如此,即使是行政訴訟案件也可以窺到其身影。虛假陳述的存在,的確有可能擾亂辦案人員的思路,但辦案人員屢屢被虛假陳述所左右,並因此而導致發生錯關錯判案件,教訓是深刻的。
在長期以來“重口供、輕證據”的辦案思維影響下,一些辦案人員過分重視當事人的陳述,導致了超期羈押變相存在甚至在一些地方還成了痼疾,出現了有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定案、有其他證據沒有陳述卻不敢定案的怪現象,甚至導致一些刑訊逼供的發生。
過分注重當事人陳述的風險很大,一系列的錯關錯判事件也昭示其危害,但是虛假陳述“魔影”卻一直難以根除,其原因值得探究。其一,辦成“鐵案”的思維,促使一些辦案人員從一開始就形成了先入為主的意識,為了固化當事人的犯罪證據,在證據取得和認定上不乏“選擇性傾向”。對於當事人陳述的認定,辦案人員更加重視有罪陳述的取得,而忽視無罪證據的排除。比如大學生被錯關9個月這一案件,案發時該學生在初中讀書,只要向其老師和同學詢問就可以排除其作案時間,但相關部門寧可七下海南力圖獲取其有罪證據,而沒有進行排除其作案可能的調查。其二,抓犯罪嫌疑人好辦、放犯罪嫌疑人難辦的輿論氛圍,也造成一些辦案人員不敢輕易洗脫當事人的嫌疑。
在經歷了佘祥林、趙作海案件的類似教訓後,再聽到有關人員將虛假陳述作為錯關原因“娓娓道來”,不安且悲憤。雖然我們相信相關人員對法律的忠誠,相信相關人員重視對依法治國理念的踐行,也相信他們在努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辦案,但我們還是有一種遲滯的感覺:相關人員對民意反映的遲滯,對法律程式不可隨意突破的遲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遲滯。這些遲滯在損害法律的權威,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仰。
法治強,則國家強。虛假陳述與錯關錯判之間的“緊密聯結”,必須斬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