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門峽市陜縣法院判決一起交通肇事案。在受害人家屬沒有得到任何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對肇事司機輕判有期徒刑兩年。當事副庭長稱自己當時“眼睛花”,才將案件判錯了。(4月17日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不按常理和規則行事,究竟是審判法官的“眼睛花”了,還是眼睛被什麼東西“蒙”上了?
其一,當事法官為何不惜造假為肇事司機開脫罪責?為了給肇事司機開脫罪責,竟然聯合製造一份假“賠償證明”,在明知被告沒有賠償受害人家屬的情況下,究竟是什麼動力促使兩位法官違法造假?拿“眼睛花”當擋箭牌顯然無法令人信服。
其二,是什麼讓當事法官不惜違反程式為肇事司機開脫罪責?很明顯,“積極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重要依據,當事法官應該核實被告人的賠償收據,如此草率判決明顯有為肇事者開脫的嫌疑。
事實證明,不論是《紅樓夢》裏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還是現代版的幾起“葫蘆案”,每一起“葫蘆案”的背後都藏著貓膩。那麼,就不能憑當事法官一句“眼睛花”就糊弄過去,相關部門應該查清這起“葫蘆案”背後的真相,懲治瀆職者,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