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通司機殷紅彬在路上救了一位被撞傷的老太,反被誣為“肇事者”。幾經週折,幸好他所開車輛裝了監控探頭,才得以洗清冤屈。老太全家深感內疚,讓兒子給助人為樂的司機送上錦旗,道歉並致謝。
這個喜劇結果令人難以輕鬆!假如沒有這個探頭,是不是殷紅彬可能會像彭宇一樣,變成“肇事者”?是不是他僅僅因為一次善舉,也會面臨需要賠付鉅款?
並不是沒有這種可能!根據新聞報道,老太后來想起不是這輛車,心裏很後悔,那她為何不及時向警方説明情況,還殷紅彬清白,而是等到事情真相大白才道歉致謝?另外,老太報過警的兒子為何在母親想起現場情況後,也沒有及時向警方加以説明?在現實面前,人性善惡往往就在一念之間。往上,殷紅彬的精神就會被社會弘揚,往下,他就會被冤枉。
一個正常的社會,願意“救死扶傷”的好人應該佔主流。人與人之間發生了糾紛,也不能第一反應就把對方想成壞人。必須減少做好人的風險。否則,無論多麼善良的人,恐怕都不敢做好事了。而對“圍觀者”來説,看了一次,可能就再也不願意做“救死扶傷”的“傻事”。假如一個社會誰都不敢也不願去幫助別人,那這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變成孤立無助者和受害者。
減少做好人的風險,一是需要社會建立相關的保險機制。二是要把好法律關。老人收入低、生活來源有限,面對傷病産生巨大的看病難、看病貴恐懼,可以理解。但這是原因,絕不是找救援者“墊背”的理由。譴責個別老人的這種行為之後,社會最終還是要在保障上去做文章。比如,建立社會救助基金,對找不到侵權責任人的案件,這種保險自然啟動。
減少做好人的風險,把好法律關尤為重要。法治社會最講證據。有了事實依據,做好人就沒有“風險”。這次殷紅彬能夠“自證清白”,因為有探頭説明事實。有人建議做好事先找證人,也是説要抓住“助人為樂”的事實依據。但看到傷者病者,第一時間盡全力搶救,這應該是一顆良心的本能反應。對於一些良心驅動、沒有自存證據的“好心人”,我們的法律怎麼辦?
如果類似問題的案件審判,都能尊重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適當,那麼在社會上已經形成的做好人風險高的認識,必然會逐漸肅清。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就曾指出,被救援者狀告施救人侵權,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一是施救人有過失;二是被救人有損失;三是施救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四是侵害行為與其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方能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如果被救援者不能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而不能援引民法通則第132條作出由被告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的判決。司法判決也是一種導向,用得好,廓清風氣,為社會謀福;適用不當,則會造成不公,影響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