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嬰兒送回買主家”有違打拐初衷
時間:2011-06-14 15:34 來源:燕趙晚報
日前,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案審理完畢,涉案人員受到懲處。然而,被解救的29名嬰兒,卻因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只能寄養在買主家裏。(6月13日《山東商報》)
打拐的目的,一是為了打擊犯罪,二是為了保護兒童。把無人認領的嬰兒送回到買主家裏,相當於認可了買賣兒童的行為,客觀上是在縱容犯罪;而讓孩子寄養在買主家裏,沒有合法的收養手續、隨時可能被親生父母領走,顯然難以得到精心的撫養,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所以,警方把孩子送回去的作法有違打拐的初衷。
從技術上講,想找到失蹤孩子的父母並不難。只要警方在被拐孩子的父母報案時留下他們的DNA樣本,通過DNA比對,很容易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
而對於那些“自生自賣”、靠生孩子賺錢的人,他們的孩子顯然應該放到福利院。孩子只要一齣生,就有活下去的權利,國家對這些孩子不能不管。另外,想要杜絕“自生自賣”現象,打擊買方市場也是一個重要作法。如果讓買主“人財兩空”失去買的衝動,自然就沒有人再生子賣錢。
一方面是福利院不堪重負,一方面卻有人花錢買孩子,如果能夠從福利院領養到孩子,誰也不願違反國家法律花錢去買,這是一個淺顯的道理。國家暢通收養渠道,讓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不用花錢就能合法收養到孩子,對拐買兒童來説無疑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最終實現孩子、福利院、需要孩子的家庭之間的多贏。
對於那些暫時找不到父母的嬰兒,我們不是沒有辦法,而是沒有把工作做細。只要民政、公安、計生等多部門能夠形成聯動,阻斷買賣兒童的利益鏈條,完善正常的收養渠道,不斷壓縮買賣兒童的市場空間,拐賣兒童現象完全能夠杜絕。(劉昌海)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