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修復環境就得由損害環境者買單
如果修復費用由損害環境者買單,則意味著損害環境者將得不償失,甚至有可能因此連帶著賠上所有合法賺得的家財,不僅惹牢獄之災,還有可能傾家蕩産。因此,于遏制污染,誰破壞環境誰買單,已經是勢在必行。
公共生態環境遭到破壞,誰來負責?由誰追責?浙江省紹興市除追究損害環境者的行政、刑事責任外,還追加了“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條款”——當企業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時,向企業索取用於替代修復的貨幣賠償。這一做法,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1月22日《人民日報》)
如果只追究損害環境者的行政、刑事責任,如此風險成本顯然太輕。當損害環境者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已經賺得盆滿缽滿,幾個罰款,或只是九牛一毛,即便吃幾年官司,但既然“出來後”還有萬貫家財在,也不足以對損害環境者有多少震懾作用。實際上,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將有可能無法修復,因此將貽害子孫。即使修復,付出的成本,也將無數倍于靠污染贏得的效益。
顯然,“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是不公平的,實際上,于缺乏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和個人,也正因此甚至把排污當作一條生財之道。而如果修復費用由損害環境者買單,則意味著損害環境者將得不償失,甚至有可能因此連帶著賠上所有合法賺得的家財,不僅惹牢獄之災,還有可能傾家蕩産。因此,于遏制污染,誰破壞環境誰買單,已經是勢在必行。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