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鼎鼎
“羅爾事件”釀成了一次不大不小的信任危機。從為患白血病的小朋友轉發、打賞,到質疑其父羅爾有能力自救、此事為行銷行為,一天之內,公眾情緒坐了次過山車。1日,事情有了個初步的結果。經幾方商議:微信平臺將在3天內,將總計2626919.78元的微信用戶贈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戶零錢包。
這不是愛心的第一次折翼:去年8月,南京一個家庭有房有車,患兒獲600萬捐款但後續善款沒有妥善處理,其父遭網友聯名報案詐捐。“羅爾事件”雖暫告段落,相同的劇情卻或許還會上演,擺在人們面前的還是那道關於慈善的新考題:完全陌生人化的網路空間,如何安放好公眾的愛心?
需要肯定的是,網路自媒體平臺上的慈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公眾的“公共精神”。傳統意義上,慈善救助往往被認為是“政府與企業家的事”,今天,新媒體的低成本讓很多普通人邁開腳步,去踐行公共精神,去兌現“一元錢也是愛”。説到底,被“你給我站住”的標題打動、為孩子天真無邪的笑臉流淚,並不是丟人的事兒。
然而,在自媒體平臺極大地降低了求助成本之時,資訊的篩選、甄別成本卻也相應提高。現實中,網上求助的不實資訊,確實也不在少數。更何況,還有一些企業、機構和個人,以博取眼淚的方式來進行推廣、宣傳,被人直斥為“帶血的行銷”。
在這樣的情況下,正需要讓制度更好地為慈善護航。今年9月1日,中國首部慈善法開始施行。然而,法律總是有滯後性,飛速發展的技術、快速變化的社會,總會出現法律調整不到的盲區。恰如慈善法專家指出的,幫助羅爾行銷的某公司可能因為“非法募捐”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羅爾通過個人公號“賣文”打賞屬於個人求助而非募捐,不受慈善法的調整。那麼,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應該如何界定?通過網路求助的行為,應該如何規範?公募主體、公募行為,又應該如何與資訊社會對接?
試想,若是求助資訊發出之時,不僅包括疾病的嚴重、支出的龐大,而且也説明求助者確實無力負擔,或許比單純的煽情,更讓人能作出合理的判斷。而個人求助之後,所籌集到的資金如何使用、資訊如何公開,同樣可以有具體的規定。問題出現之處,也正是可以改進之處。民政部門若能及時介入,把羅爾事件做成經典案例,無疑是對公眾愛心、民間慈善“可持續發展”的保護。而社交平臺的募捐規範、資訊審核,同樣可以以此為契機,進行建章立制、調整改善的工作。
愛心是容不得褻瀆的。不管是不實的資訊,還是有意的隱瞞,都可能讓公眾的愛心受挫。這損害的不僅僅是面對他人的苦難慷慨解囊者,更是那些未來可能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從這個角度上説,法治的規範和調整,並非人為增加門檻,而是對於愛心最好的呵護。
在公共生活中,涵養信心和信任;在法治生活中,完善規則與制度。唯有這樣,才不會讓公眾的愛心,在一次次的“狼來了”中被消磨。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