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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大限”憂慮須依法化解

2016年04月20日 14:11: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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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麼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

  近日,浙江溫州部分市民發現,自己的房屋面臨土地證到期影響買賣的問題,續期可能要重新繳納佔房價總額約1/3的土地出讓金。溫州市國土局回應稱,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再次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大限”,我國物權法已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如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等問題,物權法並未給出詳細規定,也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是引發溫州土地續期爭議的原因所在。從溫州此次的事件本身來看,的確有歷史原因,因為這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權為20年,當時物權法尚未出臺,相關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強調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儘快給出回應、化解群眾憂慮,應該成為相關部門的當務之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向政府購買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我國的改革實踐中,這一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過程。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有償、有期限使用,始於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從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土地大限”。1990年,國務院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4年國家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對這一領域進行規範。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則是這一領域最為重要的立法,其意義在於明確了私人對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權。這意味著即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屋所有權也不容剝奪,同時,住宅用地續期無須申請而自動續期。

  然而,物權法在自動續期的操作上卻留下了一些模糊之處。比如,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較為分散的業主,政府有無義務幫助他們實現自動續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如何?若是部分業主不願繳納土地出讓金該如何處理,是否會影響到其他業主?非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又該如何操作?這些模糊之處,立法者當時或有其他考慮,但目前已經影響到群眾的生産和生活。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隱憂一直盤桓在人們心頭,這既不利於産權制度的落實,也讓人們因為擔憂在到期後繳納難以承受的出讓金而處於不安之中。另一方面,這為相關市場交易行為埋下了糾紛隱患。目前,已經出現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因未能自動續期而不能交易過戶的案例。不難預見,如果相關規定仍不明確,還將出現諸多房屋買賣後續糾紛,以及因繳納出讓金而出現的爭端。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的産生和完善,是我國改革歷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果來之不易,而相關立法則是對這一成果的有力維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堅決維護和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對上一輪改革中的模糊之處也要進行有連續性和建設性的修補。相信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續推進,類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怎麼辦”的問題還將出現,解答宜早不宜遲。期望相關部門能夠著眼公民合法權益,立足於現實可行性、法律穩定性,從細節出發,拿出於法有據、于情有理、於民有益的具體解決方案,早日消除盤桓公眾心頭的憂慮。

  《 人民日報 》( 2016年04月19日 05 版)

[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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