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確認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變成黑老大的“一言堂”,個中暗含的黑惡勢力基層滲透路徑,必須斬斷。
據新華社報道,山西呂梁市方山縣張志雄黑惡勢力團夥案日前提起公訴。從該案披露的情況看,黑惡勢力首腦張志雄的行為讓人觸目驚心:他在銀行工作期間,打跑央行方山縣支行行長,並當眾侮辱、戲弄新行長致其任命未能進行;搶奪礦山企業,逼遷本地村民;還公開操縱民主選舉,強行掌控村務公章……而這位長期組織黑惡勢力團夥、操縱基層政權、四處橫行霸道的黑老大,卻還是經選民選舉産生的縣人大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産、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這就説明,代表必須是守法模範,不管是在履職過程中,還是在日常活動中,都應是守法模範。可當選縣人大代表前,張志雄就已成為當地有名的黑惡勢力。對這樣一個動輒蓄意滋事、還曾暴力抗法、有多次重大違法行為的人,能被提名為候選人,且能夠順利當選,確實讓人難以理解。
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縣級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而要想當選為一名縣級人大代表,必須要經過選民提名、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甚至預先方式確定候選人、正式投票差額選舉等多個程式。如果選舉過程真能完全尊重選民意願,依法進行,根據張志雄當時的所為,他想衝破這幾道“關口”當選,恐怕不可能。
這意味著,至少在張志雄所在的選區,選舉工作是存在嚴重問題的。由於初步候選人門檻不高,張志雄被提名為初步候選人還是有可能的。但早已劣跡昭著的他,最終能在選舉委員會的主持下經過反覆討論、協商和醞釀成為正式候選人,進而當選,仍給人諸多疑問:一者,主持選舉工作的選舉委員會究竟有無盡職盡責,選舉過程中了解到真正的民意,有無真正去聽取選民意見,受理選民投訴?第二,確定正式候選人和投票選舉的程式是否夠科學和民主,為何給黑老大當選留下了空間?第三,代表資格審查是否流於形式?
從張志雄代表資格被最終確認的結果看,這一系列程式應該是層層失守的。所以更深層次的追問是:是否有人頂住各種壓力甚至不惜違法,協助黑老大當選;是否主持選舉的機構本身就阻撓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利等等。這也需要深入調查,才能得出結論。
應看到,早些年呂梁就曾被曝出舉國聞名“燕子幫”。當時還有媒體總結出縣域黑社會向基層政治滲透的路徑:違法犯罪稱霸一方、招人壯大瘋狂斂財——錢色開路,找“保護傘”——安排人打入政府部門,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要避免人大代表選舉等環節成為黑惡勢力滲透的切口,這需要以更強效的選舉監督機制和違法追究機制結合,去打擊違規操控亂象。而從眼下看,報道中就提及一個細節,2014年底的農村兩委換屆選舉中,張志雄還指使手下在選舉現場貼上其代言人名字職務,派手下監督村民填寫;在另一個村,未經選舉直接指定了村委會委員。憲法確認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在這裡竟變成黑老大的“一言堂”,選舉法、村委會組織法等基層治理的法規在其控制區域同時失效,這顯然需要深思和深究。(朱恒順 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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