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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強拆立案偵查不必上級責令

2016年01月12日 10:25: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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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不到位,要擔行政責任,甚至要被免職。但拿出的處理辦法必須依法依規,怎能高壓之下慌不擇路,甚至連刑法也不顧了。

  強拆並不鮮見,但強拆正在運轉中的醫院還不多。1月7日上午,鄭州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就遭到了三十多人強拆,造成3名工作人員受傷,放射科和太平間受損,室內數字胃腸機、CT等多臺醫療設備被毀,太平間內六具屍體被掩埋。

  拆遷以徵收為前提。如果已經達成徵收協議,房屋所有權就從被徵收方轉移到了徵收方,怎麼拆基本就是徵收方的事了。但眾多強拆糾紛恰恰發生在徵收協議達成之前,房屋所有權還沒轉移,強拆造成的財産損毀侵犯了房産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當然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最應優先處置的,還是刑事責任。

  換言之,從鄭州的個案來看,醫院工作人員受傷,可能引發民事求償;病患屍體被埋,還可能引發精神賠償。但在“先刑後民”原則之下,強拆者首先要面對的,還是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偵查是項主動的權能,只要有刑事罪案發生,警方都應依法及時立案並展開調查。刑事立案並不依賴於上級部門的指令。遭到強拆後,鄭大四附院第一時間報了警。至於警方採取了什麼措施和行動,卻未見説明。惠濟區政府新聞辦曾回應稱,已成立調查組,一查到底,“如果存在院方工作人員受傷、設備受損等情況,將給予賠償。”連“強拆者是誰”都沒搞清,區政府卻站出來要“給予賠償”,著實令人費解。

  直到事發3天后,我們才從鄭州市政府新聞辦10日發佈的消息中確證:鄭州市委市政府已經責成鄭州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對違法拆遷的組織者、參與者進行調查。目前,惠濟區分管該項目拆遷工作的徵收辦副主任熊志亮已被免職;參與強拆的鉤機司機鄧某某被警方控制。

  強拆者難道不知道以拆遷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也是要觸發刑事責任的?這種可能性並不大。知法卻要以身試法,説明這背後可能有更大的責任是拆遷者不能承受之重。一個關聯事件是,去年9月,鄭州市曾召開“暢通鄭州”重點工程百日攻堅動員大會,並點名通報批評了8個推進不力的項目,其中就包括這次強拆事件所在的江山路拓寬改造工程。而被通報批評的單位還被要求“要按責任追究到人,拿出處理辦法,對黨政幹部追責直至免職”。

  拆遷不到位,要擔行政責任,甚至要被免職。但拿出的處理辦法必須依法依規,怎能高壓之下慌不擇路,甚至連刑法也不顧了。既然有些官員存在這種僥倖,法律就不能讓這種僥倖心理得逞。沒有司法責任,或事實上司法責任被一降再降,變成傳説中的“罰酒三杯”,那麼守法就會高度依賴人的道德自律,在利益誘惑面前,違法就成為一種必然。違法徵用、違法強拆並非無法可依。鄭州市委市政府的介入,終於推動事件處置在朝向法治化的程式邁進。(王雲帆)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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