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湖”號、“好想你”號……繼火車列車被“冠名”之後,全國鐵路在廣告推廣上又有新動作。2016年全國鐵路客票票面廣告項目全面啟動公開招商,共涉及17個鐵路局。目前車票正面只發佈文字類廣告,若招商全部成功,今年預計發售“廣告火車票”將達22億張。(1月10日《北京青年報》)
火車票廣告須把好品質關
中鐵公司實行市場化、企業化改革以來,在資産經營開發方面,步伐明顯加快。此次全面啟動鐵路客票票面廣告項目招商工作,是符合市場規律的自主經營行為,也是盤活資産、提高國企盈利能力的有益探索。國有企業或公共服務企業利用自身優勢發佈廣告是有先例的,如公交車車身及拉手上均覆蓋有廣告,飛機登机證上也有廣告投放,高鐵站或火車站到處可見廣告。也即,只要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國有企業並非不能利用其自身資源發佈廣告。
不過,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利益和風險往往相伴而生。看似簡單的廣告卻涉及很多法律關係,隱藏很多法律風險。根據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廣告發佈者和經營者必須嚴格依法製作、發佈廣告,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發佈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不良廣告,不得發佈虛假廣告。廣告發佈者、廣告經營者發佈違規或虛假廣告,不僅面臨著數額不菲的行政處罰,還可能就消費者的損失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説,鐵路車票票面廣告不是發佈者想怎麼發佈就怎麼發佈,想發佈什麼內容就發佈什麼內容。尤其是,由於四通八達的鐵路線貫通著天南海北,車票廣告傳播速度快,輻射人群多,涵蓋地域廣,一旦登載了違規廣告,便可能迅速傳遍大江南北,危害不特定的乘客和其他社會成員。
車票廣告雖小,責任卻不小。鐵路部門在充分挖掘自身潛能、提升資産品質和盈利能力的同時,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對票面廣告放任不管。其勢必強化監管力度,把好廣告品質關,不影響旅客正常使用和乘車感受,不讓污染視聽的違規廣告流向社會。(史洪舉)
期待衍生破冰效應
早在之前,火車被“冠名”就已經推廣和普及,“和諧號”已不再是火車的唯一稱號。如今,對火車票進行“變臉”,並在車票票面植入廣告,無疑更加具有新意和特點。不過,此舉的背後,能否真正刺激鐵路部門的改革,令人期待。
作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火車往往會成為人們的首選出行方式。不過,對於票價來説,很多乘客卻明顯感覺過高。在市場交易原則下,鐵路客運市場屬於買方市場,乘客應該享受合理的票價和服務。然而,現實卻並不盡如人意。
可以預見,假如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讓鐵路服務融入市場,必然可以很好地解決公眾的憂慮。在市場化模式下,競爭壓力必然會增大,而票價的制定、服務品質的良莠,都會看乘客的“臉色”。如此之下,就可以打破鐵路“自説自話”的模式,形成“鯰魚效應”,倒逼鐵路部門轉型經營。其實,在很多國家,票價不是一成不變的。考慮到運輸的季節性很強,運輸淡季低價促銷更是許多運輸企業改善經營績效的“必選動作”,與我國的航空公司機票打折具有相似性。
火車票“變臉”,對票面上的廣告進行招商,在具有市場化性質的舉動面前,必然會讓人引發遐想。期待能夠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推進,將鐵路服務真正推向市場,衍生出市場化破冰價值和作用,以此來推動票價和服務的轉變,以便於乘客享受更多利益。(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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