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旅遊主管部門,要治理旅遊亂象,其實無需搞“雙罰”,大可認準“打蛇打七寸”這一條——將重點落在打擊經營者“虛假合同”、耍姦使詐上。
10月25日,國家旅遊局針對近期各地頻發的“不合理低價遊”亂象,進行了專項整治工作,通過媒體向社會發佈了旅遊出行的“特別提示”。提示指出,遊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
“特別提示”從教育遊客識別消費陷阱開始,要求遊客自覺抵制低價團。在違法低價團處罰和處理方面,國家旅遊局一改以往僅對經營者的單方處罰手段,轉變為對那些與旅遊團簽訂虛假合同的遊客也進行處罰的“雙罰”機制。“雙罰”的結果,就是那些本來作為受害者的遊客,也變為違法行為的承擔者,不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而且還會因參與低價團的“虛假合同”行為遭到處理。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看,雙罰機制本身就與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初衷有些衝突。遊客作為消費者,相對於混跡于“老江湖”的旅遊團來説,是典型的弱勢群體。遊客並沒有必備的法律常識和辨析消費陷阱的火眼金睛。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才成為保護消費者的特別法,通篇都在強調消費者的固有權利和傾向性保護,目的就是提高消費者弱勢地位,在遊客受騙和受委屈時,能夠依靠專門法律來維護自身權利。
低價遊“雙罰”將消費者地位從被保護的對象,變為可能被處罰的對象,將受害者變為違法者,就值得商榷了。如此一來,以後低價團侵權事件的處罰結果,就變為對遊客和旅遊團的雙重“行政處罰”,罰款全部進了國庫,消費者或許連民事索賠權都不見了。這樣可能就使低價遊雙罰機制立法目的發生嚴重偏差,涉嫌變相剝奪消費者索賠權。
從民事合同法律來説,遊客參與低價團簽署所謂“虛假合同”之時,多是被經營者天花亂墜的描述所騙,低價團組織者的“促銷”、“獲獎”、“避稅”等説辭幾乎無懈可擊。被欺瞞的消費者簽訂的“雙重合同”,其實屬於可撤銷合同或無效合同。作為被欺騙方的消費者,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撤銷合同,如果出現侵權問題,還可以選擇侵權責任法來追責。任何法律的意義都在於懲罰騙子和保護無辜之人,而不會輕易將騙子和無辜者置於同樣地位。
在行政治理效果方面看,“雙罰制”可能導致被騙遊客與旅遊團被“綁在一起”,即便遊客被騙受到了委屈,事後也會為避免旅遊局的“雙罰”而忍氣吞聲或者私下和解。雙罰制必然會大幅度減少消費者對違規團舉報和糾紛數量,可能會有“息訴”之功效,但恐怕很難達到標本兼治之目的。
實質上,作為旅遊主管部門,要治理旅遊亂象,其實大可認準“打蛇打七寸”這一條——將重點落在打擊經營者“虛假合同”、耍姦使詐上,只要有遊客投訴了經營者亂改行程、強制購物之類,哪怕他們提前知情,也只將打擊對象鎖定經營者。□朱巍(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