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屬於灰色收入的導遊小費將合法化。記者日前獲悉,國家旅遊局等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並支援推廣導遊薪酬制,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記者調查發現,基於目前對導遊小費缺乏明確的標準及遊客的消費習慣,不少人擔心,原本基於自願的小費支付會變成變相的強制性支付,反而增加旅遊成本。(《新聞晨報》 8月20日)
首先,可以肯定,對於經常性自嘲為“三無人員”即無勞動合同、無固定收入、無固定單位的廣大導遊而言,“薪酬制”能夠確保起碼的體面和一份保底的收入,也能夠增加一些保障。因此,推廣導遊薪酬制,有利於促進導遊收入的陽光化和合法化,降低回扣在收入中的比重,在理論上可以促進旅遊市場和規範管理、規避種種亂象。
導遊小費的合法化,現在也不用過多地擔心。一方面,國人並沒有給小費的習慣,而小費是西方文化傳統;另一方面,也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是,在現實層面的不用擔心,並不等於政府法規就應該明確列入並使之合法化。保障導遊的勞動權益當然非常重要,但是,導遊作為一個服務群體,更應該在義務與權利層面做到相互統一,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有説服力。如其不然,導遊就可能增加一份索要小費的權力,而廣大遊客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更大的損害。
在導遊權力越來越大,越來越受不到約束的當下,保護遊客的權益仍然是第一位的。可是,反觀當下我國旅遊市場,仍然亂象叢生,並沒有因為一部《旅遊法》的發佈實施而有所好轉。前段時間,筆者去湖南旅遊,結果發現跟團的導遊基本不做本職工作,甚至已經跋扈到了不可想像的程度:一是不講景點、不講文化,只講購物,到了鳳凰古城,直接領進購物店,甚至到了返回機場的大巴上,還要推銷他代購的商品;二是不帶領我們去核心景點,我們到了張家界,花錢賣了通票,結果讓只讓我們在楊家界、袁家界轉;三是進了景區,導遊還安排坐袁家界的“1分鐘70元”的“史上最貴電梯”……管中窺豹,導遊的權力之大,脾氣之大,並沒有受到很好的約束。如此語境下,再將導遊的小費合法化,就是一種本末倒置。
令不行、禁不止,導遊們和旅行社仍然藐視最新實施的《旅遊法》——這才是當下旅遊市場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或者説,比起推行導遊薪酬化、小費合法化更緊迫的、更關鍵的問題是,要把《旅遊法》落實好。比如,取消所有的購物點路線;比如,讓導遊認真學習一下《旅遊法》,別領遊客在景區裏再進行消費;比如,脾氣小一點,別再罵乘客了……更要明確,小費合法化和《旅遊法》的一些規定還有衝突。《旅遊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導遊和領隊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從某種意義上講,導遊是服務人員,相當於公務員;推行導遊薪酬制或小費合法化,相當於給公務員漲工資。可問題是,如果公務員群體之中,仍然是腐敗橫行,尋租氾濫,則人人都會反對公務員漲工資,對於導遊的薪酬化以及小費合法化問題,亦面臨這樣的問題——導遊的灰色收入無法徹底杜絕、導遊經常變成遊客的大爺,在罵著遊客的同時,還能站著把錢賺了,此語境下,導遊薪酬制與小費合法化就是應該被抵制。(王傳濤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