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汕尾市海豐附城鎮東歡幼兒園發生老師虐童事件。在視頻中,一名穿著白色上衣的老師當著其他小朋友的面“教訓”男童,另一名穿著灰色上衣的老師攝像取樂。隨後,又“轉移陣地”,白色上衣的老師不斷拉扯男童衣服,並用腳夾擊男童下體。(8月16日中國廣播網)
類似這樣的幼兒園老師虐童事件並不鮮見,僅今年就有多起見諸報端。北京市石景山幼兒園女教師針扎多名幼童;昌平賽亞寶貝藝術幼兒園多名孩子被兩名老師用疑似鐵棍的物體長期毆打;宜賓某幼兒園老師跨坐在躺在被窩裏的孩子身上並猛打5下,等等。至於各種形式的體罰,更是屢見不鮮。
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身心發育都尚未成熟。因此,對於幼師虐童或者體罰孩子,《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的禁止規定,要求幼兒園教職員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並有具體的處罰規定。
問題是,這麼多法律法規,依然管不住一些幼師頻頻毆打或體罰孩子的那只手。為什麼?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虐童或體罰孩子的處罰規定過於寬泛,操作性不強。《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由於處罰權在所在單位及上級機關手中,實際操作中,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海豐這家幼兒園的肇事幼師王某瑤,行為不僅涉嫌故意毆打男童,而且以此為樂,既傷害了孩子身體,也可能傷及幼小心靈。然而,最終當地教育部門只是責成視頻拍攝者、上傳者將該視頻在網上刪除,幼兒園停業。對王某瑤並沒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還有,《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規定,體罰幼兒情節嚴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何為情節嚴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傷害不滿十四週歲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何為毆打,同樣沒有予以明確規定。如此,一些涉嫌虐童或體罰孩子的幼師,受到的處罰也大多是賠錢了事,相關人員依然繼續從事教育工作。
因此,避免類似的事情再度上演,需要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毆打、情節嚴重等具體含義予以明確,增加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讓違法違規者依法依規受到應有處罰。同時,教育部門應依法建立幼師準入和退出制度,對違規者予以終身不得從教重處,絕不能姑息縱容。(宋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