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中七刀認定自殺警方不妨釋疑解惑

時間:2015-08-13 13:33   來源:京華時報

  警方不立案又尚未給出充分的根據和理由,即便結論正確也容易造成死者家屬的額外負擔,造成自身公信力的減損。

  山東高密一名24歲的年輕媽媽在家中不明死亡,屍檢顯示死者身中7刀,其中脖子上致命傷5刀,脖子大動脈被割斷。當地警方調查結論是死者為自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家屬對這一結果充滿疑惑,目前已向高密檢察院和高密公安局申請監督立案和復議。

  死者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這一人命關天的重大事實問題,直接關係到公民的生命權和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目前,警方作出了不立案決定,想必有其根據和理由,只是這種根據和理由,必須能夠有效回應死者家屬的種種疑問。

  從刑事執法程式上看,警方立案是進入刑事偵查的重要環節,只有立案了公安機關才會去破案。這意味著只要有兇殺的可能,警方就可以立案偵查,而無需找到兇殺的確鑿證據。本案中,高密公安在調查後作出了“死者為自殺”的定性,那麼就應當展示其認定“自殺”的事實根據,以排除死者家屬對兇殺的懷疑。遺憾的是,警方至今並沒有給出確鑿的證據,也沒有就“自殺”結論與目前披露的事實之間産生的疑問和矛盾進行很好的回應。比如,倘若屍檢結果屬實,一名女性自殺可能會砍自己那麼多刀嗎?又怎麼能將自己的脖子割斷三分之一?

  除卻常識性的疑竇之外,死者家屬還提出了不少問題:現場種種跡象表明死者當時正準備做飯,她為何要突然自殺呢?臥室裏的東西被翻得亂七八糟,家裏的錢也不見了,與死者有沒有關係?警方為什麼沒能調取到衚同口一處私人安裝的攝像頭?雖然警方強調自殺結論是在“全面細緻”調查基礎上作出的,但倘若不正面回應這些疑問,有針對性地釋疑解惑,“自殺説”就不會被死者家屬和公眾接受,甚至使自己陷入不作為的詰問困境。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立案偵查。依此,警方很可能是因為沒有發現犯罪事實才不予立案。但沒有犯罪事實不等於死者係自殺,而且也不能將涉嫌他殺但一時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疑案,認定為“沒有犯罪事實”。否則,公安機關在破案率的影響下,很可能對疑案採取不立案的變通,等到案件偵破有了眉目再立案。

  不難看出,警方不立案又尚未給出充分的根據和理由,即便結論正確也容易造成死者家屬的額外負擔,造成自身公信力的減損。而且最終,警方可能還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向立案監督的檢察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倘若“自殺”結論輕率,就更需要依法立案偵查。(兵 臨)

編輯: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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