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內涵應當體現為公民權利保障充分性與國家權力規制科學性實現互動並存之和諧樣態。儘管司法權有著諸如中立性、被動性等特點,但從權力構成角度而言,它仍屬於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確保實現並維護科學、合理的司法權力體制和具體運作機制,是建設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
而立案制度,儘管只是整個龐大司法體系的一環,但它卻是關乎人民群眾能否順利進入司法渠道以主張並維護權利的關鍵環節之一,可以説,它是走進整個司法過程的“門檻”。因此,要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必然要求我國從現有國情出發、立足於司法實踐現狀,尋求設置妥當的立案制度,也就成為當前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命題。因此,在本輪改革中,推行立案登記制度成為大勢所趨,是有其實踐必要性的。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發佈《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是為新一輪改革再添制度支援。
第一,推行立案登記制度,有利於實現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權威,從而為建設和諧社會、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增添動力。立案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其設置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糾紛的處理。因此,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層面而言,以保障公民權利為宗旨來設計、運作國家司法權力體系,是確保司法權體現正當性、合理性和科學性的前提。立案登記制度的確立,著眼于解決實務中的突出問題,嚴格規範立案條件,以逐步實現從源頭上解決“立案難”,是提高我國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穩定的有力舉措。
第二,推行立案登記制度,是對案件當事人訴權最為充分的保障,是解決“立案難”的改革重拳。一方面,立案登記制有別於以往的立案審查制,它要求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形,那麼法院必須一律接收訴狀,以實現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這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另一方面,“立案難”的問題是我國司法長期以來飽受詬病的痼疾之一,尤其在損害我國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極具破壞力。這一現象在行政訴訟中更為明顯,因為牽扯到“民告官”的問題,但在民商事糾紛案件中、部分刑事案件中也多有出現。實際上,現實生活中很多上訴陳情案件的出現,與這些群體難以在法院立案有關,也有民眾抱怨的“跑斷腿”“説盡好話”仍難以主張訴求等現象,這些是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之一。而立案登記制則以從根源上解決這些問題為基本出發點,以嚴格的時限規定、實質的責任追究機制、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等,形成改革“組合拳”,必然帶來煥然一新的司法立案新局面。
第三,立案登記制的推行,其改革趨向劍指“立案難”之頑疾,但它作為一項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則發揮著更為深遠的影響:該制度的推行有利於消減司法“地方化”的影響。這是維護國家法律統一適用的重要前提。概言之,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的存在,基層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往往出於對特殊類型的案件設置專門的立案門檻,甚至會出臺專門內部文件以“正名”,導致權利當事人有案難立、有權難實現。立案登記制則必然要廢除這些非法的地方“土政策”,確保國家法律在國家各級法院統一適用,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基石。
當然,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該項意見推行新的立案登記制,其意圖解決的司法難題是多方面的,而其帶動的影響更是有多維價值的。該項制度的構建,既需要各級法院積極遵照、配合,又依賴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司法公開與全方位監督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公民法治意識、權利保障意識和正當行使權利觀念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可見,該項制度與其他各項改革制度互相配合、互相推進,為我國新一輪司法改革再添制度活力。(作者陳衛東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