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對公交“鹹豬手”該出手時就出手
對性騷擾受害人伸援手,對路人來説只是道德義務,但對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機,卻有法定責任。該出手時不出,也許是道德問題;該配備的設施不配,就是法律問題了。
夏日驕陽似火,清涼出行的女孩們是城市一道靚麗的風景線。但夏天同時也是性騷擾的高發期,尤其是在公交車或其他人群聚集地,成了各色“癡漢”“鹹豬手”的活躍地。
性騷擾常見,不了了之的性騷擾也常見。不了了之的背後,或是因為被害女性忍氣吞聲,或是因為被害人要蒐集並固定性騷擾的相關證據並不容易。
6月28日,大連一輛公交車上,一名男子對一位女大學生進行性騷擾,後者憤而要求司機停車,等待警察到來。然而,部分乘客卻發出抱怨聲,認為此舉“耽擱時間”,甚至有人催她下車“解決問題”。來自身邊的冷漠不但讓公交色狼逃脫,更讓當事女生傷心不已。當然,也有“鹹豬手”落網的例子。6月29日,鄭州B20公交上一名50多歲男子緊貼一女乘客猥褻非禮。當該男子又準備猥褻另一名女子時,被同車一男子抓住,隨後多名乘客將其制服。
兩宗公交性騷擾案件,乘客是漠然還是出手,有著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果。我無意化身“鍵盤俠”,揮舞道德大棒對冷漠的乘客再來一番敲打。路見不平,應成為每個人的道德自覺。更何況,干預性騷擾,對受害人施以援手,相比起在一些惡性案件中見義勇為,風險要小得多。
若正義無聲,邪惡就會趁虛而入。一些漠然者所缺乏的,可能只是一點勇氣,也有可能是精緻的利己主義,讓他們覺得幫助他人只是在“耽擱時間”。
誠然,我們呼籲乘客“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在法律層面,我們的確不能強求乘客必須做些什麼。對性騷擾受害人伸援手,對路人來説只是道德義務,但對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機,卻有法定責任。比如,大連的個案中,由於事發公交車上沒有安裝監控視頻,因而無法以影像的方式直接還原現場。這對後期處理帶來了困難。
而從《合同法》上來説,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證在約定時間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裡的“安全運輸”義務,當然包括女性乘客不受性騷擾的安全。《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其實施細則中,也有相關規定。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3條就明確,“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公交公司有責任採取措施防止性騷擾,難道是要在每一輛公交車上配備一個保安員嗎?當然不是。就時下性騷擾在法律處置中常遭遇的取證難問題來説,相應的一個解決方案,也可以是每車配備監控設施或是其他解決方案。該出手時不出,也許是道德問題;該配備的設施不配,就是法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