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許多地方業主維權出現了很大的困難。業主維權究竟難在哪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物業管理需要一份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權利與義務均衡的合同。權利與義務均衡的物業管理合同對於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解決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的糾紛,約束、規範雙方的行為,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實是,相當一部分小區缺少這樣的合同。許多小區都是在小區建成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領取新房鑰匙時,在開發商或小區物業提供的一式兩份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上簽字。這樣的合同並不是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談判的結果,而是物業管理單位單方面擬定的。許多地方的《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大多對業主的義務規定得很詳盡(如遲交物業費要交滯納金等),而對因物業管理單位服務不到位、不及時而給業主造成損失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如何賠償、接受什麼處罰等物業應承擔責任的規定卻很少,甚至沒有相應條款。這樣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格式化合同,民間認為這是“霸王條款”。缺少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權利與義務均衡的正式的物業管理合同,一旦因物業管理單位服務不及時、不到位,甚至失職瀆職,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業主與物業管理單位發生了糾紛,欲依法維權就會出現很大困難,甚至無法維權。
其次,有些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不知道該到哪去討説法。要解決問題,似乎只有訴訟一條路。其實,在行政管理序列中還是有管理物業主管部門的。在區一級的住房城鄉建設局設有“物業管理辦公室”,在市一級的住房城鄉建設局設有“物業管理處”。現在的問題是,相當多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待業主的投訴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將投訴的業主推向訴訟渠道成了“潛規則”。走訴訟渠道打官司,對老百姓來説耗時、費錢、費力,熬不起。行政主管部門完全可以通過調解,調解不成再動用行政手段解決業主的投訴。其實,只要行政管理機關不是踢皮球、不作為、推諉扯皮,而是積極作為、為業主維權,許多投訴是可以通過調解或行政手段解決的,而不必走訴訟渠道。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相當多的行政職能部門將“底線”當成了“一線”,將許多自己應該解決也能解決的業主投訴推向了訴訟渠道,這給業主維權造成了很大困難。
第三,在城鎮化進程中,新建成的小區鱗次櫛比,對物業管理單位和人員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一些地方物業管理人員良莠不齊,許多根本不懂物業管理知識的人員進入這個行業,更有一些物業管理單位與黑惡勢力有牽連,以致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牽頭人遭到小區物業人員毆打的事件時有發生。物業管理單位準入門檻低,甚至沒有門檻,在這樣的現實面前,要想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談何容易?
綜上所述,行政主管部門、社區應儘快幫助、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通過談判簽署權利與義務均衡的物業管理合同。作為物業管理的行政職能部門應當盡職盡責,積極作為,為業主維權。提高物業管理單位的準入門檻和從業人員素質,將那些不具備物業管理素質的單位或人員剔除出物業管理行業。如做到上述三點,業主維權就會更加方便快捷。
《 人民日報 》( 2015年06月30日 2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