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國家發改委了解到,針對企業反映突出的“融資貴融資難”問題,發改委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對各類商業銀行的150家分支機構收費情況進行了檢查,實施經濟制裁15.85億元。(《北京青年報》2月25日)
近些年來,銀行服務價格虛高和亂收費問題可謂沉疴。相關部門也出臺了不少治理措施。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監管層的這些舉措雖然在短時間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效果卻不盡如人意,等治理的風頭一過,銀行亂收費問題就又死灰複燃。
在此情形之下,國家發改委對亂收費的商業銀行實施經濟制裁15.85億元,不僅有利於遏制、糾正銀行亂收費問題,而且有利於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值得肯定。在筆者看來,國家發改委的此次監管執法,至少有三大亮點。
其一,經濟制裁金額將近16億元,處罰力度大,能夠有效“震懾其餘”。
其二,此次處罰被稱為經濟制裁,表明不僅有罰款,而且有對企業的退款,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有關企業的權益。
其三,此次銀行機構收費檢查和經濟制裁由國家發改委與中國銀監會聯合進行,可以較好地解決此前存在的監管各自為政帶來的監管效率不高的問題。
在看到亮點的同時,此次監管執法也存在一些遺憾:一是全國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眾多,而此次收費情況檢查的對象僅僅150家,難免有所遺漏;二是此次收費情況檢查僅僅針對銀行的企業客戶,沒有涉及數量更龐大的個人客戶,但實際上銀行對個人客戶的亂收費與企業客戶相比一點也不遜色;三是此次經濟制裁雖然力度不小,但依然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沒有點名;四是《價格法》賦予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僅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經濟手段,而且包括“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手段,在銀行亂收費此起彼伏、甚囂塵上的今天,對違規者進行一定的經濟制裁雖然是必要的,但對嚴重違規者採取一定的行政手段顯然更具威懾力。(瞿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