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樣的問題,可以在“政經分開”的基礎上實行股權量化、固化,讓股份社自己掌管土地經營權,黨支部與村委會只管公共事務,形成私權與公權的某種制衡。
《瀟湘晨報》10月11日刊發一則報道:“百億村官”掌權33年後外逃,留拆遷爛攤子。這是一篇頗能反映當下中國農村政治經濟關係的很好的縱深報道。故事脈絡很簡單。廣州市天河區冼村以往有一個權力很大的村支部書記,以犧牲村集體利益為代價,巴結上了一位副市長,並受到副市長的庇護。結局自然是這位書記毀掉了村莊的和諧,引起了農民不滿,搞得自己逃之夭夭。這位書記確實能耐不小,有一陣子居然能把80多位村民整到拘留所裏,確實讓人觸目驚心。
基層民主並非百無一用
讀了這個報道,人們不免會想,如果基層民主有很好的發展,事情就不會糟糕到這個程度。可是,再深入想想,廣東省早在1998年就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怎麼就有這樣的制度落實死角?其實,説這是一個死角,也不確切;類似的情況在全國絕非一件兩件,差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並不能以此得出“基層民主百無一用”的結論。
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基礎是財産權分立制度,即我們常説的競爭性領域的生産資料盡可能地由個人或個人自願組成的法人集團所有。只有公共用途的財産才建立當事人不可退出的共同所有制度。這個制度的好處,是可以極大減少公權的含金量,從而減弱腐敗的激發因素。在我們的村莊,如果村官只能支配公用土地,如村內道路用地、公用設施用地、河道佔地等,前述案例中的村幹部怎麼會有機會侵吞那麼多村民利益?
公權過度延伸到競爭性領域,以致由官員掌握基本生産資料,一定會傷害經濟的正常運作,並破壞社會和諧。如果公權運作沒有任何民主要素,官員又掌握一個共同體的主要財産,官員的貪腐多數情況下沒有極限,這個自不待言。在實行民主制度情況下,如果財産權分立不到位,民主制度本身岌岌可危,且會破壞經濟的有效運作。
民主制度的要素之一,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對財産權的支配也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且一人一票,企業家很難産生。少數人的被剝奪感會挫傷他們的投入衝動。如果共同體規模很大而不得不實行“代議制”,當選的代表會有很強的衝動隱蔽資訊,使一般成員很難監督他們正確履行責任。
在前述案例中,村書記的任職不受村民選票約束,固然難於被監督;但即使他由選舉産生,在他的任期內,村民監督的成本也很高。現實中有很多村莊,主要由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幹部掌握權力,但因為權力過大,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權,也會發生腐敗問題。
財産分立能使基層民主更加健康
需要注意,在上述報道中,那個冼村的鄰村就沒有發生麻煩問題,筆者以為,其重要原因是那個村的財産分立程度很高,一個村有十幾個村民小組,每一個小組成員相對不多,由他們自己支配土地。因為每個小組的人數少,對權力監督的成本也大大降低,幹部腐敗的空間就很小了。而村莊的支部書記,乾脆沒有支配各小組土地的權力,腐敗的可能性就更小。如果通過深化改革,把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做強做實,或者允許股份社的農戶股權可以適當交易,對於腐敗的約束力會更大。
財産權的高度分立,能使基層民主更加健康有效,也被很多法治國家的民主實踐所證實。在小的共同體,例如一個村莊或一個小鎮,因為財産權分散在居民手中,公權的含金量很小,就不需要疊床架屋的公權機構。老百姓選舉的民意代表直接處理公共事務,公權運作的成本就很低。
近年中央提出的一些農村改革意見,有利於解決類似冼村出現的問題。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長久不變,實際上使農民擁有了實實在在的土地財産支配權。在珠三角地區的農村改革實踐中,在“政經分開”的基礎上實行股權量化、固化,讓股份社自己掌管土地經營權,黨支部與村委會只管公共事務,也大大減弱了公權的含金量,形成了私權與公權的某種制衡。這些改革都將為農村化解衝突、增進和諧創造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