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南充男子王海林為給身患白血病的女兒治病,扮成女人在街頭擺攤賣衛生巾籌款,王海林獲得140萬社會捐款。但其間王海林突然丟下女兒離開,讓外界譁然。最新消息説,王海林稱自己沒有帶錢逃跑,而是坐火車到濟南給女兒找醫院。對此,有關個人募捐後,善款該如何向公眾“交代”,有人認為應該“監管”起來,有人認為外人對善款無權干涉。
個人對個人捐贈,唯一約束是道德
改善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將個人贈與行為的道德要求變成法律義務,不具有可執行的實際意義。
事情的發展,讓媒體和捐款人一時間都不好接受。媒體報道王海林的突然消失和離開,給人一個他是突然離開並拋棄家庭的錯覺。而此前發生過的類似案例,是受捐人接受到大筆捐款以後,並沒有按照募捐的初始動機為小孩治病,而是用於翻蓋新房。
可贈與行為就會有這樣的問題。王海林通過吸引眼球的方式展示了自己家庭的困境,然後放上了自己的銀行賬號,發出了一個需要捐贈幫助的信號。大眾首先選擇拒絕捐贈公益組織,而偏好面向個人直接捐贈,媒體也偏好這樣的故事,為此媒體的報道帶動了廣大的捐贈。而從法律關係上來講,這種個人對個人的捐贈行為,屬於無對價的贈與行為,其背後唯一的約束就是道德。從法律上來講,當捐贈行為發生以後,資金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歸受助人所有。
既然贈與後資金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如何處置就完全是受助人的事情。但按照大多數人的捐贈習慣而言,尤其是最常見的幫助貧困學童,捐贈完了以後,捐款人都希望能進一步了解事情的進展,或者和受助人有更多的互動,收到他們的來信、感謝等等。可這樣的行為,與法律是無關的,只是一種沒有約束力的習慣。而對受助人而言,有些受助人並不一定將這種反饋視為當然的義務,有些時候也被作為生活上的負擔,正常的生活秩序完全被影響。為此,王海林關機躲避媒體,于情不合,但也並無過錯,情有可原。
但王海林這樣突然地“冷漠”,無論是媒體還是捐贈人都感到頗為受傷。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勢必會更多地削弱公眾慈善所需要的相互信任。而改善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將個人贈與行為的道德要求變成法律義務,不具有可執行的實際意義。改善弱勢人群的生存狀態,如果不僅僅是基於善心做一次佈施,而是要將其變成一項系統工程,要改變的不是為捐贈者或者受助者加上更多的義務,而是就系統工程本身做文章。個人贈與變為公益捐贈,需要從捐款、監督、執行、報告的各個環節,恢復其組織行為的本身,讓志願者組織或者公益組織參與其中,也讓每個環節都有可監督可追責的執行人,避免讓捐款人寒心,讓受助人壓抑。
為此,如果我們還就個人贈與進行探討,這個道德的問題將永遠糾結地存在。而有序可控慈善行為,還需要組織化的慈善行為,讓更多人的善心能更有效地釋放。 □姚遙(公益人士)
完善慈善制度,個人募捐才會淡出
破解個人募捐的弊病也不能靠監管,而是需要時間,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逐步解決。
一個本該溫情的愛心事件,卻鬧出這樣的尷尬,無論對於捐款者還是受捐家庭,都是一種傷害。在整體社會誠信度不高的當下,類似這樣個人募捐引起的擔心和爭議,已非第一次。對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個人募捐進行監管,以防止有人揮霍社會的愛心,確保公眾捐出的每一筆錢都花在慈善上。
個人募捐確實是種不成熟的慈善方式,不過如果想通過監管來解決此問題,恐怕行不通。説到監管,誰來管?是政府單位嗎?個人募捐的賬戶屬於個人隱私和財産,在法律上,政府何來權力對個人權利進行干預。是司法機關嗎?只要募捐公開的求助資訊屬實,就不存在違法,司法機關也無權干預。
個人募捐與社會捐助,説到底是一種公民自治,它的規範靠的是公民的自律以及自我判斷,這樣的私領域問題,公權力不適宜插上一腳。應當説,絕大多數的個人募捐行為還是值得信賴的,並無需過於擔心,利用愛心騙錢只是極少數現象。當然個人募捐最大的問題是,由於資訊的不對稱,常常會導致善款過度集中到一個人身上,超出其所需要的金額。但即便如此,破解個人募捐的弊病也不能靠監管,而是需要時間,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逐步解決。
中國目前的慈善水準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公眾捐助往往跟著媒體報道跑,慈善組織的地位弱化,這是大量個人募捐産生的土壤。而在國外,由於慈善組織發達,值得信任,民眾基本都養成長期固定向慈善組織捐助的習慣,而若有困難個人或家庭急需幫助,也習慣於找慈善組織。如此,個人募捐就不可能大量存在。
所以,走出個人募捐的道德困境,有賴中國慈善組織的發育,慈善制度的完善,等到有一天我們有了和發達國家一樣的慈善環境,個人募捐自然會逐步淡出。當然,在此之前,個人募捐仍然不可替代慈善途徑,對於那些向社會求助的個人或家庭,我們還是少一些猜疑和指責,多一些善意和支援吧。 □國華(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