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行政審批改革的法律請讓路

時間:2014-08-13 13:18   來源:廣州日報

  國務院日前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另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見昨日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此次行政審批體制改革有3大亮點:一是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事項。每一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或下放,都是對社會活力的一次鬆綁,對社會創造力的一次激活。譬如“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核準”等審批項目的取消,有利於減少中間不必要環節,讓優惠政策更迅速、更順利落地;“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等審批事項取消,將擴大高校辦學研究自主權,推動科研創新;涉及資質資格的11項審批事項取消,有助於降低執業門檻,促進擴大就業。

  二是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許可、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等改為後置審批,將極大促進投資創業便利化,有效激發市場活力。雖然審批還在,後置與前置,其善治意義卻遠比這一字之差大得多。比如開辦餐飲企業,按前置審批流程是“先證後照”,證照齊全才能營業。由於餐飲服務許可證有“現場審查驗收”環節,沒有營業如何“現場驗收”?為了辦到餐飲許可證,一些企業只能無照先經營。這種審批流程設計本身就有瑕疵,再加上執行偏差,其中的漏洞就更大。若改為後置審批,“先照後證”,領到營業執照就可以開始籌備公司,並同時辦理許可證,可以為餐飲企業節約大量時間與經濟成本。

  三是改革先行,阻礙改革的法律為之“讓路”。制度依法律而生,制度的嬗變必然刺痛法律的“神經”,行政審批制度也一樣。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觸及法律堅硬的外殼——如工商註冊登記中的“先證後照”,其法律依據是《公司法》《中外企業合作法》《外資企業法》等,如果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先照後證”改革,就繞不開法律修改問題——怎麼辦?此次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給出的答案是:依照法定程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逢山開路,遇水架橋,改革就需要這樣的睿智與銳氣。

  最近一次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精神落在深化改革層面,一方面,改革要有突破條條框框的勇氣,要有倒逼法律完善的力氣,讓不適應改革步調、阻止改革深入的法律法規“讓路”(通過法定程式修訂);另一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要用法律來鞏固,用法律為未來保駕護航。從善治高度,後者的意義比前者更大。為確保中央政府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能一竿子插到底,直達地方不走樣,同時保證改革不出現反覆,引入法治思維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法治思維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言,為行政權力的設定和行使規定清晰的邊界,坐實“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原則。開弓沒有回頭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漸行漸遠,越來越需要向法治靠近。(練洪洋)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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