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的事後問責,雖然無法讓時光倒流,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至少以儆效尤,警醒相關官員,減少因人禍造成的重大事故的發生。
最高檢已設立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對國內發生的重大生産事故、交通事故等進行專門調查。據最高檢有關負責人透露,此類事故背後往往都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瀆職侵權犯罪問題。
進入3月份,重大事故接連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重大損失。3月1日,山西省晉城市晉濟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3月3日,甘肅省甘南州合作市一輛大客車失控翻出道路,造成10人死亡;3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一輛大客車途中起火,造成10人死亡;3月6日,四川省南充市一輛農村客車掉入水中,造成11人死亡……進入4月份,僅雲南就發生了下海子煤礦“4 07”透水事故和紅土田煤礦“4 21”井下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生命不可以重來,每一起重大事故都給受害者家庭帶來永遠的傷痛。重大事故不按套路出牌,事故的善後卻每每出現套路,無非就是“領導非常重視”、“作出重要批示”、“不惜一切代價搶救傷員”、“安撫死者家屬”,怒斥肇事企業、業主,並要求企業、行業“舉一反三”,排查安全隱患,“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可惜重大事故遠不如下屬聽話,一陣風的整頓過後,該發生的照樣還得發生。根本原因在於,流於表面化、形式化的重大事故善後並沒有順著藤摸到“瓜”,揪出元兇。
重大事故有偶然性,一次違規操作、一個小漏洞、一不小心就可能釀成大禍,而偶然背後是必然,因為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事故、礦山安全生産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工程建設事故等往往都伴隨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醜惡現象。最高檢提供的數字也正面支援這一判斷:從2008年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各類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4085件5484人,特別是2013年立案偵查685件1066人,同比分別上升61.94%和72.49%。
因為有利益輸送,官商勾結,監管者就會高抬貴手,放任企業、個人違規操作;因為有腐敗,發生重大事故後,官員就會百般包庇,大事化小;因為有了保護傘,“傘下人”就會有恃無恐,視安全規程如無物,不拿他人生命當作一回事。譬如礦藏開採,一些不法商人或通過現金賄賂直接收買相關官員,或邀請官員“入股”、送“乾股”,結成利益共同體,讓官員放棄監管責任,默許和縱容自己無證開採、亂採亂挖、忽視安全投入。又如去年的中儲糧一把大火,也燒出一串“碩鼠”與“蛀蟲”。
重大事故發生之後,直接責任人往往成為丟卒保車的“卒子”,而瀆職官員往往利用手中的公權力,通過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等方式順利過關,真正被牽連的只是“老鼠”,“老虎”少之又少。因此,最高檢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的成立,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可能,只要緊揪重大事故不放,深挖重大事故背後的原因與人事,不漏掉一位責任者。嚴厲的事後問責,雖然無法讓時光倒流,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至少以儆效尤,警醒相關官員,減少因人禍造成的重大事故的發生。(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