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不得提拔,這次動了真格。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條例明確提出,六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早在201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也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如今,“裸官”不得提拔,顯然符合公眾的期待,也順應現代政治常識。
特別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官員,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國了,是否有資格做中國的官員,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如何保證其對國家、公眾的忠誠?譬如在一些國家,對政務官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國籍要求異常嚴格。我國逐步給“裸官”上“緊箍咒”,這顯然是公眾樂見的一種和國際接軌。
規定很好,可如何落實不僅僅是嚴格執行那麼簡單,也是個技術和現實難題。畢竟,目前對“裸官”的認定,主要來自於內部的登記管理,缺乏外部的監督和制約,容易流於形式。雖然規定了對隱瞞將嚴肅處理,但依舊會有官員會計算“得失”後,選擇不如實登記、報告,這不是沒可能。這一點,中央無疑也是認識到了,所以説登記管理只是第一步。
作為吏治的一部分,對“裸官”的嚴格監管,規定對其不得提拔,無疑是有必要的。不得提拔,不得任一把手,作為一種“激勵”機制,可以讓官員知道不做“裸官”更有前途。但不做一把手、不提拔,同樣可能會腐敗。腐敗的本質源於權力的不受監督和尋租,“裸官”和其他官員一樣,都存在腐敗的可能。因此,日常對“裸官”權力的監督一樣非常重要,而這歸根結底無非靠的是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