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規定,一般性建築的耐久年限為50年到100年。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建築的實際壽命與設計通則的要求有相當大的距離。住建部的一位負責人曾在一次大會上説:“我國是每年新建建築量最大的國家,卻只能持續25-30年。”
據説某種程度上這是個宿命,因為很多房子建於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那個年代,為了解決老百姓住的問題,很多地方確實建造了一批快餐式的房子。一些業內人士表示,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由於規範標準體系跟不上建設速度,很多建築工人甚至來不及學習建築常識,就從“稻田”直接上了腳手架。加上技術和資金方面的原因,建築工程品質很難得到保證。
這種現象的確存在,但這種觀點很難成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的房子倒的有,但是不但不倒,還很結實的更多,別説僅僅20年前,200年前不倒的房子也多得是。
要説缺資金缺技術缺工人,上世紀八九十上代不會比上世紀三四十年代,茅以升建錢塘江大橋時更缺,蘇州市虎丘山上的斜塔始建於西元959年,距今1000多年,都斜成那樣了,還能不倒,人家也不是鐵板一塊,同樣也是混磚結構。這些建築物能至今屹立不倒,是因為有批能工巧匠,更因為説到底,只是做了一件良心活,該用料的地方把料用足,不打馬虎眼不抱僥倖心理,嚴格按規範辦事,僅此而已。
歷史問題成了包治百病的靈藥,仿佛一扯到歷史問題,就只有無奈,就只能感嘆生不逢時了。可責任是可以追溯的,當初建房的開發商沒了,但人還在,或者財産還在,就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追繳非法得利。一幢建築的倒掉肯定是有原因的,建房時有品質問題,監理時有監理的問題,監管不力有監管的問題,哪怕是因為野蠻裝修引發的問題,住戶如果無法無天,監管部門也不是可以聽之任之的。
問題出在當時,責任在當下。哪怕的確因為歷史原因找不到原始責任人,分不清到底是什麼導致了建築的短命,這些建築不倒之前總是有部門在管著,你就讓它立著,讓它不知道哪天突然倒了?監管又不是一錘子買賣,任何時候,只要有房子立著,有人住著,監管就是進行時。沒有採取措施前就倒了,就應該追究監管者的責任。
讓歷史來揹黑鍋,這其實也是另外一種形式的法不責眾。當然,這樣也有好處,動靜小,不用花大力氣去解決根本性的問題,只在表面上形式一下,也就不用擔心拔起蘿蔔帶出泥了。政府其實是在用全社會買單的方式來息事寧人,反正最終是納稅人買單,錢有的是。可是,在一些是非問題上和稀泥,難道不是另外一種形式的對違法的變相鼓勵?20年前建的房子現在倒了,找不到責任人,現在的房子20年後如果也倒了,是不是也可以不用尋找責任人?20年前面臨的問題,現在同樣也存在,技術資金監管,是永恒的話題,那麼,我們如何來確保每一幢建築都是經得起歷史考驗,能以百年為生命週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