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制度改革須以落實審判權為抓手

時間:2014-03-18 14:08   來源:羊城晚報

  據央視報道,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正式公佈。法院工作人員將分為法官、審判輔助、司法行政三大職係,明確對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級掛鉤、不與行政級別掛鉤。不同等級之間的法官沒有行政隸屬關係,各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此次改革將實行嚴格的法官員額制度和獨立的法官薪酬體系。

  深圳法官制度改革方案所涉內容無疑切中肯綮。從司法本質和任務來看,司法人員與普通公務員有著完全不同的性質,理應實行單獨序列管理,且鋻於司法權威的維護和其高度專業精神,也需要提高司法人員的待遇,將其按照“專業人士”或“專家”的標準來善待和善管。

  但在這些改革設想中,也需防止可能出現的兩個偏差,一是借薪酬改革為名,純粹提高司法人員收入而置改革的本來目的于不顧;二是在高度行政化的現實語境下,取消行政級別可能帶來的“負效應”,如可能造成司法人員在官場文化中的邊緣化及人才流失等。

  眾所週知,司法人員根據法律規定,依照一系列法定的複雜程式,以法學的知識、理念和嚴謹的法律邏輯,對某一訟爭進行評判和裁決。這不僅需要公平正義之心,更需要非常專業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素養。可見,司法人員首先應當是社會的“專家型人才”。

  從司法被社會尊崇的必要性看,司法人員如何保持獨立人格、在精神和物質兩個層面做到優雅工作和生活,也是建立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要做到這點,則需要司法人員一是過著有尊嚴的生活,二是儘量減少參與世俗的利益紛爭,其中包括官場中庸俗的級別之爭。

  司法人員的去級別化改革,就是要打破庸俗的官場等級觀念,讓各級法官檢察官在職業崗位而不是行政級別中找到崗位的職業尊嚴。這種去行政級別化,不能簡單地取消行政級別,而要從薪酬待遇、職業保障、社會評價體系等多方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單獨等級晉陞制度,促進各級司法人員的崗位認同,特別是讓基層司法人員亦能找到過去高級別司法人員才有的職業和人格尊嚴。

  然而,如果只是提高薪酬、提高待遇,並不會必然帶來司法公正。因此,應當在司法人員薪酬改革的同時配套相關制度,即以錯案追究、廉潔監督等系列制度,制約司法人員的權責,以此促進司法人員恪盡職守、秉公辦案。

  深圳的方案,總體上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質要求,值得期待。但問題是,如何真正落實方案精神,尤其是讓不同級別之間的法官互不隸屬,這就需要實踐中的強力推動和落實。鋻於過去法官“上下級”行政序列等級森嚴的不合理狀態,須考慮出臺配套制度,明確規定審判長和合議庭負責制原則,並將審委會決定作為例外情況規定,才能真正樹立法官的擔當精神和責任心。

  從根本上看,無論是司法人員的去級別化還是專業化改革,都必須以落實司法權為根本前提。一方面,這些改革的目的是為促進司法公正,那首先就應當有司法的責任精神,過去那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狀況,顯然不符合這一改革目的;另一方面,只有讓司法權和掌控司法過程的人掛鉤,才能通過改革這類人的管理制度來促進司法公正。(陳傑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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